釐清不定期租賃權責化解房屋騰退與租金糾紛

房屋租賃是群眾日常生活、個體經營中高頻發生的民事行為,很多當事人在書面租賃合同到期後,礙於情面未續簽合同,繼續保持租賃關係,由此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極易引發欠付租金、拒不騰房、佔有使用費等糾紛租賃。本期結合本院審理的真實租賃合同經典案例,釋法明理,提醒出租人與承租人強化契約意識,規範房屋租賃履約行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原告周某(出租人)與被告高某(承租人)於2020年3月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周某將自有住宅出租給高某居住,時間為3年,月租金1200元,按月支付,租賃期滿承租人按時騰退房屋,結清全部費用租賃。2023年3月,書面合同租賃期滿,雙方並未續簽新的合同,高某繼續居住案涉房屋,周某照常收取月租金。2025年10月起,高某開始拖欠租金,經周某多次微信、電話催告後仍拒不支付房租,也拒絕搬離房屋。周某訴至本院,希望得到法院幫助。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繼續佔有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雙方依法成立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出租人享有隨時解除權;被告長期拖欠租金、收到騰退通知後拒不搬離,已構成違約租賃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儘量簽訂規範書面租賃合同,明確租期、租金、解約條件、房屋返還、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帶來舉證難、權責模糊問題租賃。合同到期後若繼續承租,建議及時續簽書面合同,減少不定期租賃帶來的履約風險。

來源租賃:伊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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