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失敗責任認定機制面臨標準多元、裁量失序、專業支撐不足等結構性困境,嚴重削弱責任追究機制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對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構成制約會計。”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會計學會副會長黃世忠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基於此,建議設立上市公司審計失敗責任鑑定委員會,統一審計失敗責任認定標準。
他認為,透過專業化、標準化的責任認定機制,可以提升責任追究的精準度、執業預期的穩定性,以及資本市場的治理效能會計。
必要性與可行性
近兩年來,為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監管部門顯著升級了對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監管力度會計。不過從實踐來看,黃世忠認為現行審計失敗責任認定機制還存在一定缺陷。
比如跨部門認定標準碎片化會計。這主要體現在證監會、財政部、司法機關等主體在責任認定中遵循不同邏輯:證監會側重市場秩序維護,量罰與違規情節及市場影響關聯;財政部聚焦執業準則遵循度,強調審計程式合規性審查;司法機關則依循民事侵權法理,注重過錯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認定。標準的碎片化導致同類案件結論迥異,損害法治統一性。
同時,內部裁量尺度不統一會計。例如,部分案件中法院採用“比例連帶責任”原則,而案情相似的其他判決卻適用“全額連帶責任”,缺乏穩定的裁量基準。這種不確定性影響了審計機構的執業預期。黃世忠指出,這種認定標準的不統一也引發了“畸輕畸重”的責任追究現象:部分性質嚴重的審計失敗被處以輕微懲戒,而某些客觀因素導致的程式性瑕疵卻面臨過度追責。
他認為,設立審計失敗責任鑑定委員會有其必要性與可行性會計。在必要性方面,明確、可預期的責任認定機制可為投資者民事索賠提供堅實的證據支撐,破解責任界定困難導致的索賠障礙,強化救濟實效。與此同時,統一的責任標準有助於引導審計機構歸位盡責,消除因認定不確定性引發的執業困惑,遏制“劣幣驅逐良幣”現象。此外,他認為,健全的責任認定機制是提升資本市場治理能力的基礎性制度,符合註冊制改革背景下強化中介責任的制度演進趨勢。
在可行性方面,黃世忠指出,我國已具備設立跨部門鑑定委員會的成熟條件:法律層面,“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為責任認定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實踐層面,部分地方已建立多部門聯合司法鑑定機制,形成“司法行政機關統籌、多部門協同”的執行模式,證監會在2025年1月也釋出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所有這些均可提供經驗借鑑;在專業層面,會計學術界與實務界積累了豐富智力資源,可為鑑定工作提供權威技術支撐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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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四方面入手
在黃世忠看來,設立統一的上市公司審計失敗責任鑑定委員會,是破解當前認定標準碎片化、裁量尺度不統一、專業支撐薄弱化等難題的治本之策,對於壓實審計責任、保護投資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會計。他也向記者分享了搭建審計失敗責任鑑定委員會制度框架的思路。
首先在組織架構設計上,他建議由財政部牽頭,聯合證監會、審計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設立“上市公司審計失敗責任鑑定委員會”會計。鑑定委員會採用“常設機構+動態專家庫”模式:常設機構掛靠財政部,負責日常協調、案件受理、程式組織等行政事務;專家庫由會計學界權威學者、資深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制定專家、資本市場法律專家等組成,實施分類管理與動態調整機制,確保鑑定的專業性與獨立性。
在工作機制上,一是明確鑑定範圍會計。將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審計失敗案件統一納入鑑定範疇,包括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件、投資者的民事賠償訴訟、涉嫌刑事犯罪的追責案件等所有需要專業責任認定的情形;二是規範鑑定程式。建立“案件受理→材料移送→專家遴選→專業鑑定→意見出具”的標準化流程,嚴格執行專家迴避制度,透過程序正義保障實體公正;三是統一鑑定標準。圍繞過錯性質認定(故意、重大過失、一般過失)、責任性質劃分(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界定、比例責任適用)及因果關係判定等核心要素,制定全國統一的技術指引,明確審計程式缺陷、職業謹慎缺失等具體判斷標準,實現“同案同鑑”的認定。
在鑑定意見的效力上,他認為可明確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意見作為行政處罰、民事訴訟、刑事追責的重要參考依據會計。監管機構作出處罰決定時應當充分採信;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賠償案件時可將其作為認定過錯程度與責任比例的關鍵證據;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可參考其判斷罪責輕重。同時建立異議複核機制,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持有異議的,有權申請複核。
同時,他提到要建設協同配合機制會計。構建鑑定委員會與相關機構間的資訊互通、案件移送、結果共享機制。監管部門查處審計失敗案件時,應將關鍵材料同步移送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司法機關在審理中需要技術支援的,可委託委員會出具鑑定意見;委員會應定期通報鑑定情況,為監管政策最佳化與司法裁判規則完善提供專業參考,形成監管合力。
責編會計:楊喻程
排版會計:劉珺宇
校對會計:呂久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