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教師錄跳舞影片遭投訴,“不良影響”究竟在哪?

近日,湖南永州東安縣蘆洪市中心小學一名音樂老師因在學校拍攝跳舞影片,被家長投訴“影響教學環境”小學。學校隨後表示,已與該老師溝通談話,老師也意識到此舉帶來的“不良影響”,今後不會再在校內拍攝短影片。

從目前公開的資訊看,這位老師大學所學專業為舞蹈學,釋出的影片多是在學校走廊跳舞小學。她本人表示,影片一般在放學後拍攝,賬號簡介中也註明:所有影片均在下課和放學後完成。在這名教師既沒有佔用課堂時間,也沒有組織學生參與的情況下,很難說其拍攝跳舞影片的做法損害了教學秩序。在這種情況下,投訴者擔心的所謂“不良影響”是否存在,恐怕殊為可疑。

學校當然有權對教師在校園內的行為做出必要管理,教師利用校園環境拍攝短影片,也要恪守相應邊界,一不能耽誤教學工作,二不能侵犯學生隱私,三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小學。但管理必須建立在事實之上。接到家長投訴後,學校首先應當核實教師是否違反了教學紀律、損害了學生權益,而不能因為有家長表示不滿,就預設教師是做錯了事的一方。重視家長意見,不等於對所有投訴“照單全收”,更不意味著每次爭議都要以教師承認錯誤、停止相關行為收場。

近年來,每有類似事件發生,都不難聽到許多為教師叫屈的聲音小學。需要看到,一些中小學在處理家校矛盾時,對投訴表現得過於敏感。只要有家長反映問題,校方首先想到的不是釐清事實、分辨是非,而是立刻找教師談話要求整改,希望儘快平息爭議。

對管理者而言,這或許是最容易、最穩妥的處理方式,畢竟教師領著學校的工資,讓他們讓步總比說服家長來得容易小學。然而,教師並不應該成為無條件承受投訴後果的“緩衝墊”。接到投訴後,校方應該做的是查清事實,接納合理的意見,拒絕不合理的要求並作出解釋。若校方只求息事寧人,把所有壓力都傳導到教師身上,表面上是在維護家校關係,實則是在迴避自身應當承擔的管理責任。

在湖南東安縣這起事件中,所謂“學校是學習的地方”聽起來似乎沒錯,但這句話過於寬泛,不能拿來否定一切與學習無關的活動小學。校園不僅有文化課,也有體育和藝術教育;教師不僅承擔教學職責,也有自己的興趣愛好。一名舞蹈專業出身的音樂教師,在放學後跳一支舞,並錄製影片以便分享生活,並不損害教師形象。判斷她是否稱職,仍應看其教學態度、專業能力和師德表現,而不是看她是否符合某種僵化、單一的教師想象。

如果任何個人表達都可能被扣上“影響不好”的帽子,而又不需要對方證明哪裡影響不好,教師必然會越來越謹慎、越來越不鮮活小學。久而久之,教師最安全的選擇就是按部就班、“少做少錯”。這樣的環境不僅會消磨教師的職業熱情,也不利於形成包容、開放、富有活力的校園氛圍。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在中小學管理工作中,學生的正當權益始終應當被置於首要位置小學。但維護學生權益,並不意味著家長的每種擔憂都必須被接受,更不意味著教師要為這些擔憂埋單。以學生為本,與尊重教師並不矛盾,關鍵在於以事實和規則為依據。面對投訴,學校需要做的不只是讓教師“注意影響”,還應當分辨是非,判斷這種影響是否真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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