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強姦未成年女性時中止犯罪,被判刑1年2個月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佈一則參考案例:劉某業強姦案女性

男子強姦未成年女性時中止犯罪,被判刑1年2個月

案情顯示,2023年11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業(時年72歲)到本村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李某某(女,時年61歲)家中,見李某某獨自在家,便上前撫摸李某某的隱私部位女性。遭李某某拒絕後,劉某業拿出現金誘使李某某與其發生性關係,李某某仍不從。劉某業繼續強行摟抱李某某,並擦蹭李某某的身體。

在劉某業想強行與李某某發生性關係時,李某某親屬透過在客廳安裝的監控發現並大聲喝止,劉某業遂逃離現場女性。經鑑定,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發病期),案發時無性自我防衛能力。

2024年4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平南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業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女性。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爭議焦點女性:劉某業停止犯罪

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女性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業強行與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並無異議女性。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劉某業在強姦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是構成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女性。”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女性。”

根據上述規定,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具有主動性、自願性女性

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行為人繼續完成犯罪,屬於“欲為而不能為”的,是犯罪未遂女性。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屬於“能為而不再為”的,是犯罪中止。

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業在實施犯罪前,未意識到被害人家中安裝有監控裝置,其著手實施強姦後,被李某某親屬透過監控發現並大聲喝止,表明其犯罪行為已經暴露,相關人員可能隨時趕到現場,無法再繼續實施犯罪女性。劉某業停止犯罪是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屬於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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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考慮劉某業的犯罪未遂、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女性

楊某某強姦未成年女性時中止犯罪

判刑1年2個月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劉某業屬於犯罪未遂,那什麼樣的情況下又屬於犯罪中止?同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佈的另一則參考案例“楊某某強姦案”,給出界定女性

男子強姦未成年女性時中止犯罪,被判刑1年2個月

案情顯示,2023年10月,被告人楊某某(時年17歲)透過網路遊戲結識被害人李某某(女,時年15歲)女性。同月21日,楊某某約李某某見面,並將其帶至楊某某租住的房屋。後楊某某強行脫掉李某某衣服,欲強迫其發生性關係。因李某某拒絕、大聲哭喊,楊某某遂作罷,並將李某某送走。同月31日,李某某在家人陪伴下報案。

2023年11月3日,李某某被診斷為急性應激反應女性。11月6日,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楊某某的親屬代為賠償李某某6萬元。經查,楊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四周無人居住。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認為楊某某構成強姦罪的犯罪中止,於2024年4月12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女性。宣判後,公訴機關以楊某某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為由提出抗訴。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7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認為,作為比李某某年長的男性,被告人楊某某在身高、體型、力量上佔據絕對優勢,完全有能力繼續實施犯罪;如果楊某某決意繼續犯罪,僅憑李某某的輕微反抗,不足以阻止楊某某繼續實施強姦行為;案發房屋四周無人居住,也不存在其他可能阻礙楊某某繼續實施犯罪的因素女性

綜合考慮以上情節,應當認定被告人楊某某停止強姦具有主動性、自願性,系犯罪中止,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女性

.來源女性: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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