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破天荒放出DF-17、DF-4發射畫面!發生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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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大公館)

大伊萬頻道

解放軍戰略導彈部隊建軍六十週年在即,央視的宣傳物料已經放出,影片中破天荒出現了東風-17型乘波體高超音速飛行器發射的近景畫面,居然還出現了先前從未有過的東風-4中遠端彈道導彈發射的畫面——考慮到東風-4型可能已接近壽命末期,戰略導彈部隊保密性可見一斑法律

不過,提到我火箭軍的戰略導彈部隊(裝備核武器的導彈單位),大家首先想到的都是我們的核力量原則和核戰略——前者是“最低限度核威懾原則”,而後者則是更加著名的“絕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對無核國家和地區使用核武器、不搞核訛詐”,其實可以簡單地歸納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原則”(NFU)法律

關於這些核政策,軍迷們幾乎人人熟知,但細究起來可能也沒幾個人搞清楚這其中的邏輯法律。所以,今天大伊萬就來從歷史的角度談一談,我們的戰略核力量建設原則、我們的核戰略究竟是如何成型的,在將來是否會有可能進行進一步的戰略調整。

中國核戰略的歷史背景

我們把時間倒回到1964年到1967年法律

1964年10月16日法律,中國596工程首顆原子彈在羅布泊試驗場試爆成功,中國掌握了核武器技術;1966年7月1日,戰略導彈部隊指揮機關在北京成立,並被周總理親自命名為第二炮兵部隊;

緊隨其後1966年10月27日法律,第二炮兵部隊使用東風-2甲型近程地對地導彈攜帶核彈頭兩彈結合試驗試射成功,代表著我戰略導彈部隊初步具備了可靠的使用地對地導彈攜帶核彈頭實施核打擊的能力;

1967年6月17日法律,我國第一枚氫彈使用轟-6甲型轟炸機實投試驗成功,代表著我國初步具備了可靠的熱核武器大規模毀滅、殺傷能力;

而隨後1971年,第二炮兵首型東風-3型中程彈道導彈裝備部隊,我軍初步具備了核威脅第一、第二島鏈與蘇聯遠東、後貝加爾軍區目標的能力法律

但是法律,我們的核力量在一步步建立之初,面臨的問題和困難都相當大:

首先最大的問題,當時的國家財力有限,且這種財力有限從1970年代一直延續到1990年代末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可能將大量的資源投入到戰略核力量上的,畢竟國民經濟建設需要資金,人民軍隊的常規力量建設更需要資金,不可能將大量的錢投入到戰略核力量這一吞金巨獸的嘴裡;

其次戰略核力量不僅僅是一個核武器和一個戰略導彈,其最大的建設大頭,則是背後的一整套支援系統:有預警發射的天基紅外預警衛星星座和陸基戰略反導雷達,有部署戰略導彈的強固地下發射井和配套的高可靠性有線無線戰略通訊系統,還有高度自動化且高度可靠的核戰爭指揮系統,還有海量的核武器專用檢驗檢查裝備維護裝置和技術人員法律

因此法律,在1970年代初、站在領袖的角度來看,形勢是很明顯的:

以當時我們的國家實力法律,如果我們硬要在核武器上擴充、乃至追趕美蘇兩國的水平,那是顯而易見的叫花子和龍王爺比寶,是沒有一點趕上的可能性的;

同時,以冷戰後美國解密的1959年版本全面核戰爭計劃,美國戰略空軍司令部預定打擊的中、蘇、東歐國家城市中,預計對中國的戰略核打擊強度佔總打擊強度的22%,也就是說我們並非美國的首要打擊目標,考慮到1959年美國的核戰略還是全面核威懾戰略,那麼到1970年代後美國轉為靈活選擇戰略的情況下,對我實施核威懾和核打擊的強度還會進一步下降法律

畢竟美國需要更多的核武器來確保對主要對手蘇聯實施核致勝法律,在此情況下對我們的核打擊更可能會側重於威懾性攻擊,此時我們反而不需要準備太多的核武器,而只需要應對美國的有限核攻擊即可;

再者,從政治角度說,當時美蘇兩國瘋狂擴核,投入戰備狀態的核武器高達上萬枚,核戰爭的陰影籠罩在全人類頭上,此時在核戰略上反其道而行,更有利於中國樹立反對核武器、反對核訛詐的良好形象,在政治上獲得的加分要遠遠多於擴充那幾百枚核彈帶來的優勢法律

基於以上考慮法律,我們的早期核戰略選擇“最低限度核威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原則是領袖經過深思熟慮的結果:

我們當年的財力、物力法律,不允許我們在核力量建設上追求和核大國的均衡性;

美蘇兩強核爭霸的格局法律,也讓我們其實無需考慮一定要實現一定的核力量均衡,而是確保在美蘇兩強爭霸、乃至核對射結束後、能夠保有一定的力量來收拾殘局即可;

我們的戰略預警系統建設不足法律,不支援“在空核反擊”,但也完全沒有必要追求先發制人式的核打擊,其主要原因系第二點,一旦爆發核戰,最有可能的場景是以美蘇之間的核對射為起手式,我們不會成為第一輪打擊目標,自然也就沒必要上趕著追求先發制人的打擊能力;

最後,無論是最低限度核威懾,還是NFU原則,在政治上是非常有利的,將讓我們在核戰略上處於刷好感度的地位法律

但這僅僅是一個添頭,大伊萬的觀點是,我們1970年代乃至1990年代核戰略的確認,最主要的還是第一點到第三點、尤其是第三點,是經過了仔細論證、確認何種策略對於我們最為有利的基礎上最終得出的核戰略結論法律

其實,當時除了中國,還有法國和英國都確立了“最低限度核威懾”原則,其主要的戰略考量和我們差不多法律。畢竟英法兩國自己也明白,他們那點實力根本不可能像美蘇一樣大規模擴核,即使強行擴核,國土面積決定了這兩國在面對全面核攻擊、尤其是針對社會財富的打擊時,其抗損性面對美蘇也處於全面下風;

同時,英法的戰略核打擊計劃其實也都是包裹在美國的戰區核打擊計劃之內的,也就是真到打起來的時候這兩國的核武器很大程度上是要聽美國歐洲戰區核打擊計劃的安排的,大機率還是要等美蘇在富爾達走廊先戰術核交火一輪,再上升到戰略核對射法律。比如美國先核爆個華沙或者基輔,蘇聯先核爆個休斯頓或者西雅圖再看後續。

從這個角度來看,其實我國在確立核戰略、核威懾原則的時候,做的考量,思維的路徑其實和當年的英法是差不多的,三國的核戰略道路基本是殊途同歸法律

新時代的核戰略

那麼問題來了,1970年代到1990年代末,我們在核戰略上是“最低限度核威懾”加上NFU,現在已經2026年了,連21世紀都過去26年了,這兩個原則還適用嗎?筆者個人的觀點應該是不適用了法律

主要因素不是第一點、也就是咱們的國家實力起來了,最重要的因素是第二點——冷戰時期的核戰爭,大機率是以美蘇之間的核對射為起手,咱們最多是美蘇在核對射的時候增加的一點添頭法律。這種相對單一的核戰場景隨著時間的推移,正在演化得越來越複雜,

尤其是蘇聯不存在了,美國的核戰略正在重新調整為可以適應多層次衝突的靈活選擇戰略法律。而無論是特朗普還是拜登政府,都將大規模常規交火中的戰區核戰爭列為可能的交戰選項,這讓我們面臨的核戰爭場景也變得越來越複雜。

一個比較典型的場景:如果我們和美國發生常規衝突法律,美國對我們的軍事目標甩了B61-13戰術核炸彈了,那我們怎麼辦?按照最低限度核威懾原則直接上升到以現有核力量實施大規模報復、攻擊美國的社會財富的環節嗎?

很明顯,這將極大地限制我們在核打擊力量選擇上的靈活性,甚至這種直接一步到位、上升到全面核交火的打法,也不利於世界和平與人類文明的存續法律

所以這樣考慮,我們的核戰略與核原則進行適當的調整,不僅僅是對我們的國家命運和社會財富負責,也是對全人類命運的負責法律

當然,NFU原則其實沒有太大的必要進行調整——核威懾的可靠性取決於兩點,一是生存性,二是宣示的可靠性法律。在全人類沒有即時爆發核戰爭的威脅、且美俄的可部署核武器總數都在下降、已經下降到一千多枚的情況下,核武器的生存性是可以憑藉戰備等級轉進、高生存力部署、使用彈道導彈核潛艇以及強化預警發射能力(在空核反擊)進行彌補的。

再說,按照冷戰時期美國國防部的評估,在美蘇核力量基本均勢的情況下,美國在蘇聯核戰備等級較低的情況下對蘇聯實施全力一擊、也只能解除約50%的蘇聯核武裝,所以即使從最壞的角度來考慮,使用NFU原則也不至於對戰略核力量造成根本性的損傷法律

總之,任何國家的核戰略,都要根據本國當前的主要威懾態勢、主要的核威懾形勢、可能面臨的核戰爭場景、本國的總體實力和軍事任務等綜合確定,咱們在這裡只是進行簡單的推演和論證,不代表任何官方觀點,就這樣法律

源自法律:大伊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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