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公佈第五批旅遊市場強制消費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8月6日電 (記者唐佳)記者從文化和旅遊部獲悉,為深入推進“糾治旅遊行業導遊亂象、強制消費等問題”集中整治工作,文化和旅遊部聯合中央網信辦開展非法網路招徠專項整治,從嚴查處線上旅遊領域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全面清理非法網路招徠產品及相關資訊旅遊

為發揮典型案件示範作用,規範網路招徠行為,推進旅遊市場強迫購物問題線上線下同步治理,文化和旅遊部選取了部分地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的典型案例予以公佈旅遊

案例一旅遊:透過短影片平臺虛構純玩團誘導消費案

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749元/人的團費在短影片平臺釋出“重慶4天3晚”旅遊產品,宣稱無需額外支付費用,但遊客抵達集合地後,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遊客簽訂含有另行付費旅遊專案的旅遊合同,向遊客額外收取景區交通費用,實際遊覽景點與前期宣傳不符旅遊。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6年5月,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對重慶市樂思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2026年6月,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文化和旅遊發展委員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田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旅遊:透過短影片平臺攬客並提供導遊服務案

馮某福在未取得導遊證的情況下,透過短影片平臺釋出招攬遊客資訊,為4名遊客提供嚮導、講解等旅遊服務,收取遊客相關服務費用旅遊。馮某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6年5月,大同市雲州區文化和旅遊局對馮某福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旅遊:透過短影片平臺低價攬客並收取購物回扣案

潮州市駿暉旅行社有限公司透過短影片、自媒體等平臺,以低於實際接待成本的團費價格釋出“潮汕壹號”旅遊產品,向遊客宣稱“純玩零購物”,行程中委派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林某告提供導遊服務,安排遊客購物並收取購物店“人頭費”旅遊。潮州市駿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林某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2026年4月,潮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對潮州市駿暉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0000元、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輝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6000元、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顏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林某告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旅遊:未經許可透過短影片平臺招徠遊客案

湖北省定悅旅遊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透過短影片平臺釋出恩施旅遊相關影片,透過私信獲取遊客聯絡方式,安排客服人員透過微信與遊客溝通確定行程安排,將遊客交給其他旅行社接待旅遊。湖北省定悅旅遊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2026年1月,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對湖北省定悅旅遊諮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向某玲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旅遊:透過短影片平臺虛構“純玩團”招徠遊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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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瓏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短影片平臺釋出旅遊產品,安排客服人員新增遊客微信並溝通行程事宜,客服人員宣稱旅遊產品為“純玩團”,遊客抵達集合地後,安排遊客簽訂含有購物行程的旅遊合同旅遊。江西瓏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10月,婺源縣文化廣電旅遊局對江西瓏翔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秦某作出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旅遊:透過直播平臺誘騙遊客參加購物活動案

山西鑫澤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透過直播平臺釋出“暢享內蒙古5天4晚”旅遊產品,向遊客宣稱該產品“買一贈一”“無自費、無購物”“口碑最好、評價最高”,以低於成本的團費招徠遊客,待遊客到達集合地後,安排遊客簽訂含有5家購物店行程的旅遊合同,行程中安排遊客購物、參加騎馬等自費專案,並收取回扣旅遊。山西鑫澤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2025年9月,鄂爾多斯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山西鑫澤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鄂爾多斯市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25000元、責令停業整頓30日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某霞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趙某富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暫扣導遊證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旅遊:以個人名義透過社交平臺組織旅遊活動案

劉某輕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透過社交平臺群聊功能釋出99元/人“濟南1日遊”產品,招徠、組織遊客參加旅遊活動旅遊。劉某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6年6月,晉州市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對劉某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旅遊:透過社交平臺違規組織出境旅遊案

濰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社交平臺釋出“馬來西亞8天自由行”等出境旅遊產品旅遊。濰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4月,濰坊市濰城區文化和旅遊局對濰坊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7日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周某禮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旅遊:透過社交平臺虛假承諾旅遊行程案

北京京鵬國際文化旅遊有限公司客服人員透過社交平臺招徠遊客參加旅遊活動時,向遊客承諾行程包含故宮博物院,實際行程中未安排遊客前往旅遊。北京京鵬國際文化旅遊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6年1月,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北京京鵬國際文化旅遊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範某剛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旅遊:虛構旅行社透過社交平臺招徠遊客案

劉某霞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社交平臺以“楓尚旅行社”名義釋出“西安4日遊”旅遊產品,並冒用青島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名義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旅遊。經調查,“楓尚旅行社”實際不存在。劉某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12月,東營市東營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劉某霞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旅遊:透過社交平臺違規組織旅遊活動案

王某清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透過社交平臺與遊客線上約定赴和田、阿勒泰等地區旅遊行程安排,為遊客提供遊覽、住宿、交通等旅遊服務,未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旅遊。王某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12月,昌吉市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對王某清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旅遊:透過網路推廣公司提供虛假資訊招徠案

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設計製作“遇見江西5天4晚”旅遊產品,委託網路推廣公司以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名義招徠遊客旅遊。網路推廣公司安排客服人員使用微信與遊客溝通行程事宜,客服人員向遊客承諾住宿安排準五星級酒店或準四星級酒店,行程中安排酒店與承諾明顯不符,引發遊客投訴。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5年11月,南昌市文化廣電旅遊局對江西中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某成作出罰款12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旅遊:透過自媒體平臺違規組織出境旅遊案

張某傑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自媒體平臺釋出出境海島遊、香港直飛遊等旅遊招徠資訊,透過賬號私信功能與遊客建立聯絡,為遊客提供機票、酒店、導遊等旅遊服務旅遊。張某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5年12月,大連市文化和旅遊局對張某傑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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