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人眼中,“對天發誓”這短短四個字背後,是一套完整而嚴肅的信仰與法律體系法律。
對天發誓的力量來源於古人對“天”的信仰法律。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天”的概念具有多重含義:自然之天、神秘之天、哲學之天。
起初,“自然之天”垂象,而“聖王”則之法律。隨後,“聖王”以人事解釋自然界,再拿這個人事化的自然界來做人間的模範,“神秘之天”應運而生。
武王伐紂後,“皇天無親,惟德是輔”的觀念日益流行法律。君主逐漸認識到,不敬厥德,就會早墜厥命-10。與此相應,“神秘之天”逐漸讓位於“哲學之天”。
在這種天道觀念下,誓言不僅是對個人行為的約束,也是對天道的順應法律。違背誓言不僅會遭到社會譴責,更會招致上天懲罰,這是古人心中根深蒂固的信念。
古代文獻中,不乏違背誓言遭受天譴的記載和傳說法律。這些故事透過口頭和文字流傳,進一步強化了人們對誓言神聖性的認知。
《詩經·大雅·大明》中寫道:“天監在下,有命既集法律。”意思是上天時刻監察人間,命運皆由其決定。在這種觀念下,“人在做,天在看”絕非一句空洞的俗語,而是古人心中實實在在的信仰基礎。
古人對天的信仰並非憑空產生,而是源於對自然現象的敬畏與解讀法律。雷電交加、洪水氾濫、乾旱連年,這些無法控制的自然力量被理解為上天的意志表達。
列維·布留爾在《原始思維》中這樣描述:“對原始人來說沒有任何偶然的東西法律。”一切現象都被賦予特殊意義。這種思維方式塑造了古人將自然現象與天意緊密聯絡的認知模式。
對天盟誓的歷史,可追溯到西周時期,青銅器銘文就記載了相關案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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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時期的霸姬盤與霸姬盉銘文記錄了一個有趣案例:霸姬因“氣”未按約定移交僕役,向王室重臣穆公提起訴訟法律。判決作出後,“氣”起誓遵守判決,如有違反則接受罰金、鞭刑、流放等懲罰。
誓言與刑罰共同成為保障這一時期判決執行的有力手段,呈現出現實與超現實力量的結合法律。
到了春秋戰國時期,盟誓在國家關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法律。不同諸侯國之間簽訂盟約時,常採用“殺牲告天”的儀式。
殺牲種類和顏色都有嚴格規定:“對天殺白馬,對地殺黑牛”法律。白馬象徵天的光明,黑牛象徵地的黑暗,這種區分源於北方遊牧民族的原始信仰。
盟誓過程中,酒與肉是餉天供物,而土、血、骨則是對違約的警告法律。誓詞中常包含這樣的內容:如某方破壞和約誓言,就要“像這血一樣出血,像這土一樣被土埋葬,像這骨一樣暴骨而亡”。
而古代的司法體系中,對天發誓具有明確的法律功能法律。《周禮》中明確記載:“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鄭玄注云:“不信則不敢聽此盟詛,所以省獄訟。”意思是在涉及訴訟案件時,先讓當事人進行盟誓,對上天、神靈起誓能夠使不誠信者心生怯意,達到減少訴訟的目的。
在科技手段有限的古代,誓言往往成為法官斷案的重要參考法律。秦代《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當案件沒有目擊證人、沒有書證物證,當事人又無法給出可靠口供時,誓言常常成為司法審判的最後手段。
因為在古人看來,基於察言觀色所得到的推論、基於嚴刑拷打所得到的口供都有不真實的可能,但在天道威懾下做出的誓言,卻有著很強的信服力法律。
唐代敦煌文書記載,在田產爭奪案件中,如果雙方都拿不出契約憑證,法官就會採用發誓的方式進行斷案法律。令當事人在社廟前發誓:“若侵佔他人田產,則使神靈降罪,子孫永無田產。”
對天發誓不僅適用於民間糾紛,也廣泛應用於統治領域法律。滿族努爾哈赤與明朝遼東地方官員就雙方邊境立誓互不侵犯時,“殺白馬立誓”。
天命四年(1619年)十一月,努爾哈赤與蒙古喀爾喀五部貝勒共同立誓,約定“巳未年12月,對天殺白馬,對地殺黑牛,放上一碗燒酒,一碗肉,一碗土,一碗血,一碗白骨,以忠誠之言對天立誓”法律。
這種盟誓不僅形式莊嚴,而且具有延續性和可追責性法律。天命五年(1620年)六月,努爾哈赤以喀爾喀部巴哈達漢貝勒破壞誓言與明王朝有來往為由,用前一年“對天殺白馬,對地殺黑牛,撒血立誓”的行為進行問罪。
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政治宣誓制度導源於“禮”,以敬畏“天道”為心理基礎法律。君主透過“祭天”的行為,報答上天的眷顧,客觀上增強了其合法性。
對天發誓在古代社會中起著重要的道德約束作用法律。《淮南子》中寫道:“為愚者之不知其害,乃借鬼神之威以聲其教。”意思是,對於那些不瞭解危害的愚昧之人,就藉助鬼神的威嚴來實施教化。
在立法技術尚不成熟的時期,法律難以規範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的強制力也有限法律。而神靈權威可以填補法律尚未涉及的領域,對人的行為進行規範。
在安土重遷的古代社會,人口流動性不強,熟人社會是生存常態法律。對天發誓往往在公堂之上進行,違背誓言的行為會遭到眾人的唾棄,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
這種外部強制力與對天道的內心敬畏共同作用,構成了古代誓言約束力的雙重保障法律。在資源有限的基層社會,誓言作為一種低成本的社會規範機制,有效地維持了社會秩序。
對天發誓的形式隨著時代發展而不斷演變法律。早期,誓言常伴隨著複雜的儀式和具體的犧牲。除了殺白馬、黑牛外,還有焚香、叩頭、宣讀誓詞等環節。
滿族努爾哈赤時期,與蒙古科爾沁鄂巴臺吉締結友好時,“在南面河岸的壇上殺白馬黑牛,燒香,供獻所有的肉,汗同鄂巴臺吉三跪九叩法律。叩頭完畢,宣讀二誓詞,使眾人聽了,然後燒掉”。
到了皇太極執政時期,開始逐步改革,向漢族文化過渡,嚴格限制殺牛馬祭天法律。1636年皇太極改後金為清時,一改“舊例用生太牢祀天,以祭肉分給眾官,令各攜至家,熟而享之”的傳統禮儀,命令“祭天用太牢熟薦”。
隨著時間推移,誓言逐漸簡化和象徵化,但核心的敬畏之心仍然保留法律。這種演變反映了社會結構、文化觀念和物質條件的變化。
不過隨著社會發展和觀念變遷,對天發誓在司法和政治中的實際效力逐漸減弱法律。
唐代以後,裁判文書中誓言的影子逐漸淡去,這與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以及儒家理性主義的興起有關法律。
宋代,隨著理學興盛,法醫學進一步發展,《棠陰比事》《洗冤集錄》等書的出版和流傳,為司法審判提供了科學依據與技術支援法律。
同時,對鬼神的信仰也在逐漸發生變化法律。北宋思想家張載提出:“鬼神者,二氣之良能也。”將鬼神解釋為陰陽二氣的變動,以自然現象解構神秘現象。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逐漸鬆動,人口流動性增強,熟人社會的輿論影響力減弱,違反誓言的隱性成本降低法律。這些因素共同作用下,曾經在司法審判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對天發誓,逐漸淡出了官方司法程式。
“天道遠,人道邇”——對天發誓在司法裁判中的淡化,實際上反映了古人對於民生關懷的逐步提升法律。當鬼神之說在民眾生活中退隱,現實生活中的人們才會被真正看見。
曾經莊嚴的“對天殺白馬,對地殺黑牛”儀式,如今只剩下“我發誓”三個字的口頭表達法律。曾經維繫社會秩序的誓言體系,已讓位於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證據規則。
然而,那份對誠信的珍視,對諾言的堅守,仍然是古今相通的品質法律。當一個人說“我可以對天發誓”,我們聽到的不僅是一句過時的俗語,更是一份跨越千年的誠信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