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建設

以法治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建設

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法治宣講團工作人員走進學校給學生講解校園安全知識教育。 周社根 攝

當前,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建設已從宏觀政策層面的動員轉向深層體制機制的變革教育。法治是改革的“黏合劑”與“催化劑”,長期以來,教育科技人才三者在各自法律軌道並行造成的發展壁壘,急需建立制度開放、協調融通且具有前瞻性的制度規範,為黨和國家的戰略意圖轉化、促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以憲法為統領教育,透過“小切口”立法和備案審查破解制度梗阻

審視當前我國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建設的現狀,不難發現仍存在制度壁壘與實踐環節脫節的問題教育。長期以來,以法律部門或領域劃分為基礎,形成了教育法、科技法、人才相關立法分屬不同法律領域的格局,制度的制定或參與主體、執行主體、保障主體分別為教育部門、科技管理部門、人社部門等。法律制度之間關聯性較弱,聯動性與銜接性不足,容易造成制度供給碎片化、割裂化的問題,極大限制了教育賦能科技、科技牽引人才、人才啟用創新的協同效能釋放。

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建設,不僅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選擇,更是貫徹憲法規定、保障憲法實施的內在要求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與科學事業,第四十六條與第四十七條則賦予了公民受教育的權利以及從事教育、科學、技術等創造性工作的自由,並規定國家對此給予鼓勵和幫助。這些憲法條文共同搭建起“教育築基、科技轉化、人才引領”的協同共生體系。

在憲法統領之下,構建系統完備的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法律體系,需要在堅持現有法律基礎上,統籌推進立法的體系化、協同化和前瞻性教育。當前,我國已搭建起以教育法、教師法、學位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專利法等為核心的法律規範體系,但步入一體化改革的深化階段,仍需透過“立、改、廢、釋”等多種途徑化解法律間的衝突重疊問題。特別是在人工智慧、科研大模型等前沿領域,立法工作既要健全新興領域的制度規則,填補制度空白、防控發展風險,也要為創新實踐預留制度彈性。為此,應秉持“先立後破、破立結合”的工作思路,一方面推動人才引進管理、高校科研治理、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等交叉領域的立法突破,透過“小切口”立法逐個破解具體體制障礙。另一方面,依託備案審查、規範性檔案清理等方式,及時修補和廢止制約一體化發展的陳舊制度,重點指向“五唯”評價殘餘、職稱評審中的資歷門檻,以及事業單位薪酬分配中與知識價值貢獻脫節的過時規定。

以機制變革為核心教育,破解一體化發展的結構性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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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識別阻礙教育科技人才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是法治化建設從宏觀頂層設計落地為微觀實操舉措的關鍵環節教育

深化一體化機制變革,關鍵在於實現從部門分治向協同治理的模式轉型教育。在法治層面,要重新界定政府之間、政府與社會力量及各類創新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首要任務是構建以“去行政化”為導向的治理架構,切實糾正管理中的官本位思維,避免將黨政幹部的管理模式簡單移植到教育教學與科研一線。例如透過完善事業單位薪酬分配製度改革,賦予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充分的人才評價與激勵自主許可權,建立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機制。其次,針對教育供給側與科技產業需求側的差距,打通訊息與人才兩類核心要素的流動通道。例如,建立完善的國家資歷框架與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使人才培養的規格能夠精準對接科技前沿與產業變革。這要求立法部門不能僅關注單一領域的法律修訂,更要透過跨部門的綜合性法規、規章、政策構建覆蓋產學研全鏈條的利益共享與風險分擔機制,為要素的自由流動掃清制度障礙。

在人才激勵與成果轉化層面,機制變革應聚焦於釋放微觀個體的創造活力教育。當前,制約一體化發展的障礙往往集中在“人”的評價與“成果”的歸屬上。為此,必須在法治軌道上深化評價體系改革,堅決破除“五唯”等唯數量論的評價傾向,構建起分類評價、長期評價與貢獻評價相結合的新模式。特別是要細化科學技術進步法中關於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實施細則,解決高校和科研人員“不敢轉、不能轉”的顧慮。透過完善盡職免責機制與兼職取酬制度等,建立起穩定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激勵環境。同時,應前瞻性地佈局高科技人才引進與技術移民配套制度,提升對全球頂尖智力資源的吸引力。

以權益保障為歸宿教育,構建多元協同的監督救濟體系

構建多元協同的監督救濟體系,不僅是為化解個案矛盾,更是為了透過法治手段確保教育科技人才在統籌推進中始終執行在法治軌道上教育。當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涵蓋內部監督、行政複議、仲裁和司法訴訟的多元救濟框架,但在一體化協同的背景下,這些機制仍面臨銜接不暢、專業深度不足以及覆蓋範圍存在盲區等現實挑戰。

完善監督救濟體系的邏輯起點在於強化創新主體的內部治理,建立以學術專業性為核心的內部監督機制教育。教育與科研活動具有較高的專業門檻,司法審查或行政介入往往難以完全替代同行評議的價值判斷。因此,應充分發揮學位法中關於校內學術複核機制的示範效應,將其推廣至科研誠信評價、職稱評聘及學術爭議處理等更廣闊領域。透過強化學術委員會、科技倫理委員會等組織的權威性與獨立性,使其在專業爭議處理中發揮應有作用。

在行政救濟層面,應確立行政複議作為化解一體化改革中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地位教育。針對一體化改革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給付及科研專案管理等糾紛,應提升行政複議接待受理與爭議化解的專業化水平,尤其是要探索建立針對科教類案件的專家諮詢制度。同時,必須打破內部救濟與行政救濟之間的制度壁壘,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學術複核與行政複議的順暢銜接路徑。既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又透過行政監督職能的發揮,倒逼高校與科研院所依法治校、依法治研,提升一體化管理效能。

司法保障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著力提升對教育科技領域複雜矛盾的專業化審理能力教育。面對成果轉化、產權歸屬、科研評價等日益專業化的糾紛,在審理涉及高校與科研機構的案件時,司法機關既要完善對高校校規的附帶審查制度,確保校內規則不違背國家法律準則,也要加大對科研人員產權的司法保護力度,妥善處理涉企民商事糾紛。此外,還應拓展仲裁在科教領域的適用空間,利用仲裁靈活、保密、高效的特性解決爭議。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教授、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執行主任)

《中國教育報》2026年04月29日 第04版

作者教育:劉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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