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訊息: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區分局8月12日通報:經查,違法行為人宋某甲(男,42歲)在柳巷商業區使用手機偷拍他人,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我局已依法對宋某甲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來源:央視網
央視網訊息: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區分局8月12日通報:經查,違法行為人宋某甲(男,42歲)在柳巷商業區使用手機偷拍他人,侵犯公民個人隱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大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我局已依法對宋某甲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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