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公佈6起集中整治旅遊行業問題典型案例

2026年以來,貴州省市場監管部門針對群眾反映集中的旅遊市場突出問題,持續開展突擊檢查、線索核查、聯合執法,常態化推進旅遊市場秩序規範治理,依法從嚴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旅遊。現選取其中部分案例予以公佈。

案例一旅遊:貴陽市市場監管局查辦某商貿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旅遊。經貴州省、貴陽市兩級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文旅、公安部門專題會商,認定當事人返款賄賂行為符合“以購養遊”典型特徵,且涉案金額巨大,涉嫌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026年6月1日,貴陽市市場監管局將該案件移送貴陽市公安局,貴陽市公安局已受理立案。

【案例警示】該案對旅遊購物場所商業賄賂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旅遊商品經營者以回扣、返款等方式賄賂旅行社或導遊爭取銷售機會,不僅面臨高額行政處罰,涉案金額巨大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旅遊。合法合規經營方為企業立足之本。

案例二旅遊: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民宿價格欺詐案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旅遊。2026年7月20日,觀山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73元,罰款2705.5元,合計罰沒款3478.5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民宿經營者以虛假理由誘使消費者退單後再高價轉售的價格欺詐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住宿業經營者務必恪守誠信,不得利用旺季毀約提價,否則將面臨沒收所得、罰款甚至更嚴厲的信用懲戒旅遊

案例三旅遊: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旅行社釋出違法廣告案

【案情介紹】2025年6月16日,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對轄區宋旗鎮永珍旅遊城某旅行社涉嫌釋出虛假廣告行為進行調查旅遊。經查,當事人委託合作方在其微信影片號“跟著喵喵去旅行”釋出一則廣告圖片,內容為“貴州文旅放大招了,52歲以上全免門票”,該宣傳內容與景區實際優惠政策不符,構成釋出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廣告的設計、製作、釋出等費用憑證,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旅遊。2025年9月12日,安順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廣告宣傳須真實準確,明確優惠政策限制條件,杜絕模糊誇大旅遊。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知情權,擾亂市場秩序,一經查實將面臨行政處罰。企業應以誠信贏得市場信任,方能行穩致遠。

案例四旅遊:黔南州長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工藝文化館虛假宣傳案

【案情介紹】2025年11月19日,長順縣某工藝文化館向遊客銷售“金鑲玉墨玉生肖”商品時,工作人員向顧客宣稱該商品含黃金“不到兩克,就一克多一點”,誘導消費者購買旅遊。經長順縣市場監管局對涉案商品抽樣送檢,該商品實際金的質量僅為0.2339克(含膠),與其宣傳內容嚴重不符。截至查處,當事人共售出2件涉案商品,違法所得共計2400元(已退還其中一位消費者1200元),構成對所經營的商品作虛假宣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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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旅遊。2026年1月26日,長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16800元,合計罰沒款18000元,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虛假宣傳商品含金量、以不實資訊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旅遊商品經營者必須如實標註和宣傳商品成分與含量,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產品宣傳旅遊

案例五旅遊:黔東南州雷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民宿未按約定提供住宿服務案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旅遊。2026年6月30日,雷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綜合裁量案件情節,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5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民宿因內部管理失誤未按約定提供預訂房間,構成違約並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住宿業經營者應強化訂單複核機制,確保房源資訊真實準確,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旅遊

案例六旅遊:遵義市鳳岡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景區某公司價格違法案

【案情介紹】2026年4月8日,鳳岡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對鳳岡縣某景區某公司存在違規收取停車費問題進行調查旅遊。經查,當事人自2026年3月20日起,按20元/輛標準向進入景區停車場車輛收取停車費,至案發共收取321輛車停車費合計金額6420元。根據《鳳岡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鳳府辦發〔2023〕4號)規定,該停車場24小時停車收費上限為10元/輛。當事人每車多收10元,違法所得共計金額3210元,當事人存在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案件辦理期間,當事人退還消費者720元,剩餘2490元未能退還。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旅遊。2026年6月11日,鳳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490元,罰款3210元,合計罰沒款57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該案對景區停車場擅自超出政府定價收取停車費的價格違法行為予以查處,警示廣大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定價,不得擅自提價,自覺遵守價格法規,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旅遊

來源旅遊:貴州省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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