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嚴密法治支撐美麗中國建設——訪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已於8月15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二部法典、全球首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標誌著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邁入新境界法律

今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法律。全法典共5編1242條,專設獨立“法律責任”編,構建起民事、行政、刑事一體化追責體系,被定位為生態環保領域剛性“硬法”。近日,經濟日報記者專訪了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解讀法典責任制度的立法邏輯、規則邊界、主體約束與監督路徑。

記者:法典專設篇幅龐大的法律責任編法律,區別於以往環保單行法規,這套責任制度整體具備哪些獨有特徵?理解、適用這套制度應當遵循何種分析邏輯?

孫憲忠:所有法律均設定法律責任條款,但本法典責任規則體量更大、約束力度更強,是典型剛性立法,目的是落實以最嚴格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頂層要求法律。法典法律責任存在四大特殊性:一是責任型別全覆蓋,完整規定民事、行政、刑事責任;二是追責主體雙向覆蓋,既約束排汙、破壞生態的責任主體,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也重點規範各級政府履職責任;三是追責渠道多元,包含行政查處、群眾投訴、民事訴訟、檢察公益訴訟;四是損害認定、因果關係、生態修復等規則,和傳統民商事法律存在明顯區分。執法、司法若錯誤適用責任規則,既會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也會讓法典立法目的落空。

認定生態環境法律責任,不能脫離兩層基礎法理邏輯法律。第一層是傳統民法法律關係理論,圍繞主體、客體、權利、義務、責任五大要素展開,追責必須鎖定特定主體、明確受損法益與違法事實,才能精準落實責任。第二層是公害侵權專屬分析框架,包含損害事實、加害行為、因果關係、賠償救濟四項必備要件。法典吸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29條至1235條環境汙染侵權規則並體系化升級,法典第1052條確立責罰相當原則,追責尺度匹配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第1053條明確汙染、破壞生態致他人權益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無論行為人主觀有無過錯,均需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全部追責工作的基礎遵循。

記者:法典對“損害事實”、“損害之虞”、因果關係舉證規則作出全新細化法律,相較民法典形成更強約束,這些制度將從哪些維度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行為?

孫憲忠:傳統民法基本上僅僅是對已經實際發生而且只是指向特定主體的人身、財產損害進行法律規制,展開對侵權人追究責任的行動,本法典則大幅拓寬了損害認定邊界法律

在因果關係認定與舉證層面,本法典規則比民法典更加剛性法律。傳統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但公害案件中普通群眾不具備專業取證、檢測能力。民法典第1230條已設定舉證責任倒置,本法典第1053條則進一步固化無過錯責任配套倒置規則:受害人無需舉證行為人存在過錯、排汙行為與損害存在關聯,全部舉證義務歸於行為人;行為人只有舉證證明自身行為與損害無因果關係或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才能減免責任。行為人必須完整留存排汙監測、治汙運維全流程臺賬,否則將直接推定全責。

針對“損害之虞”,本法典第1079條創設生態保護禁止令,納入法律責任章節,屬於前置性干預措施法律。適用條件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汙染行為,不及時制止會產生難以彌補的重大風險。當前條文表述較為籠統,後續需配套法規細化風險判定標準、釐清行政機關與法院認定許可權、明確申請主體,行政管理機關適合作為優先申請主體。同時要明確,禁止令僅為中間措施,下達後必須跟進立案、追償、生態修復等終局處置。

記者:法典明確民事、行政、刑事複合追責機制,同時劃分政府雙層責任體系法律。從產業發展、地方招商視角,如何理解針對不同主體的剛性約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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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憲忠:生態汙染行為會同步侵害民事主體的人身和財產權益、行政管理秩序與社會公共生態利益,因此法典允許三類責任疊加追究法律。同時,該規則杜絕“以罰代賠、以罰代修復”。企業繳納罰款、罰金後,仍需優先賠付群眾損失、落實生態修復。

法典將政府責任列為法律責任核心內容,分為兩層權責法律。第一層是法定管理責任,法典第8條確立屬地負責制,各級政府對轄區生態環境質量全面負責,產業規劃、招商引資、汙染防治、綠色低碳發展均屬於法定履職內容,地方統籌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不能單純依靠降低環保門檻吸引產業專案。第二層是履職失範懲戒責任,一方面依據第1061條,地方政府履職不力、轄區生態持續惡化,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政務處分;另一方面依據第1076條,檢察機關發現政府、監管部門違法履職或不作為,可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由此產生的生態治理、修復支出由地方財政承擔,從制度上約束粗放招商模式。

記者:法典規定了多元責任承擔方式法律,同時設定行政執法、司法訴訟、檢察公益訴訟多條追責路徑,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如何區分應對?

孫憲忠:法典確立三類核心責任承擔方式,適用場景各有區分法律。一是損害賠償,用於彌補群眾人身、財產損失,銜接民法典懲罰性賠償規則,針對故意排汙、蓄意破壞生態行為加重賠付;二是生態環境修復,屬於環境責任標誌性方式,法典第1065條要求行為人優先消除汙染、原地修復,無法原地修復的實施替代性治理,不得僅以資金賠付替代生態工程;三是行政罰款,針對違法排汙行為本身,無需實際損害發生即可作出處罰,側重日常行為震懾,三類方式可單獨或合併適用。

法律責任制度是整部法典貫徹實施的核心抓手法律。對市場經營主體而言,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民事賠償優先、生態修復義務、禁止令前置干預等規則,全面抬高環境違法綜合經濟成本,短期需要完善環保臺賬、預留環境風險準備金、最佳化生產治汙配套;長期能夠依靠綠色合規規避鉅額賠付、行政處罰、司法追責風險,享受綠色信貸、產業扶持政策紅利。對地方政府而言,雙層屬地責任體系倒逼重構招商引資評價標準,摒棄粗放式發展路徑。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監管、司法機關唯有精準把握法典法律責任各項剛性規則,才能依託法治化制度統籌高水平生態保護與高質量發展,以嚴密法治支撐美麗中國建設。(經濟日報記者 劉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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