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涉水維修費遠超車損險保額

新能源汽車涉水維修費遠超車損險保額

法院汽車:經濟意義上已構成“全損”可按全部損失主張賠償

雨季以來,因涉水導致車輛受損的情形明顯增多汽車。其中,新能源車輛涉水,導致電池故障出險,由於維修費用過高,時常遇到保險理賠爭議。

2026年8月,北京金融法院公佈一起新能源車輛涉水引發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為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受損後“推定全損”的認定進行明晰汽車

電池被泡車輛報廢

張先生為其新能源汽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6萬餘元汽車。2024年8月,張先生駕車行經積水路段時發生事故,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派員查勘後,同意由維修機構對車輛的鋰離子動力電池進行拆解定損。

維修機構拆解後確認,電池內部確有水漬,車輛鋰離子動力電池系統總成等核心部件因涉水損壞,需更換動力電池系統總成等配件,材料費高達18萬餘元,遠超6萬餘元的車損險保額汽車

張先生支付了拆解費3000元,鑑於維修成本遠超車輛實際價值,他決定將車輛作報廢回收處理,並辦理了登出登記,獲得報廢殘值2500元汽車

車輛報廢后,張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按推定全損理賠,並要求支付電池拆解費汽車。保險公司則認為,根據事故現場照片,車輛僅底盤部位涉水,電池本身具備防水功能,正常情況下並不會造成動力電池系統總成損壞,且依據保險條款約定,在雙方未就推定全損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委託雙方共同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而張先生擅自將車輛報廢,導致無法就車輛是否達到推定全損進行鑑定,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張先生自行承擔。

雙方協商未果,張先生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6萬餘元及拆解費3000元汽車

應按推定全損處理

一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綜合事故車輛報價單、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車輛維修費用已超過車輛市場價值,該車已不具備維修價值,應按推定全損處理汽車。關於拆解費用,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案涉拆解費用係為定損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先生車輛損失賠償金6萬餘元及拆解費3000元汽車。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推定全損制度是財產保險的一項規則,其法理基礎在於經濟合理性原則汽車。當保險標的在物質形態上雖未完全毀損,但其修復費用已達到或超過保險價值時,若仍要求被保險人進行維修,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亦使保險合同補償實際損失的功能落空,此時被保險人可按全部損失主張賠償。

與傳統燃油車定損重點在發動機、變速箱、底盤等機械部件不同,新能源車的核心價值集中於動力電池、電機、電控這“三電”系統,電池總成的價值通常佔整車的一半左右,是定損時需首要核查的物件汽車。本案中,維修報價高達18萬餘元,遠超6萬餘元的保險金額,符合推定全損的構成要件。

展開全文

關於保險公司提出電池防水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燃油車涉水事故主要看發動機是否被淹損壞,新能源車則不能僅憑外觀和底盤情況進行判斷,即便外表沒有破損,也需透過專業拆解檢測電池的密封性、高壓絕緣性等,隱性的電路故障亦應納入定損範圍汽車。車輛損失程度的認定應以專業拆解檢驗的結論為準,而非簡單依據外觀或防水等級進行推定。

關於保險人同意拆解定損後又拒絕賠償的行為性質,法院認為,案發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場查勘,後續參與並同意拆解定損,已與投保人共同完成了初步的損失核定,該行為構成對損失事實的認可汽車。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擅自報廢”“未共同委託第三方評估”等為理由拒絕賠付,與其在先行為相悖,違反了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原則。

據此,北京金融法院對此案二審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汽車

損失補償回歸實質

“隨著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持續增長,因電池受損所引發的理賠爭議日漸增多汽車。這起車輛涉水理賠糾紛,反映的是技術迭代與保險規則之間的協調問題。”該案主審法官舒翔解釋,損失補償是保險法的基本原理,其要義在於“填補損失、防止得利”,當修復費用達到甚至超過車輛實際價值時,車輛雖在物理形態上尚未滅失,在經濟意義上卻已構成“全損”,允許按全損賠付,是將損失補償從“形式修復”迴歸“實質填補”。

舒翔指出,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條款由保險人單方擬定,使得普通消費者難以充分理解,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投保人予以保護,是實質公平的要求;面對動力電池這類高技術標的,保險人在檢測手段、評估渠道上的優勢更為突出,雙方資訊落差較大汽車。基於此,法律要求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及時核賠等義務,司法亦透過裁判督促保險人將理賠服務的專業能力與技術發展保持同步。

舒翔提醒車主,雨季出行請儘量避開積水路段,注意安全謹慎駕駛,車輛涉水發生事故後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積極配合現場查勘與損失核定,維修或報廢方案儘可能與保險公司協商達成一致汽車。確需先行處置的,車主務必妥善留存維修報價單、報廢回收證明、車輛登出登記證明等關鍵證據,若就理賠事宜發生爭議,可透過協商、調解、投訴或訴訟等途徑依法理性維權。(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張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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