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值日打鬧被掃帚劃傷,濟南一法院判學校、學生均需擔責

濟南某小學多名學生在放學後留校值日期間,在教室內手持掃帚追逐打鬧,一名學生被掃帚裸露金屬桿劃傷下頜,引發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小學。新黃河記者從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系學生危險嬉鬧、學校現場監管缺位及設施存在隱患、傷者自身存在過錯等多重因素導致,最終依法判令涉事學生、學校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受傷學生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同時駁回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訴求。法官提醒,放學後留校時段並非校園監管空白,學校需做實常態化現場管理與設施隱患排查,家校聯動築牢校園安全防線。

2021年10月15日下午放學後,某小學學生小林與同班同學周某、陳某、趙某等人留在教室值日小學。值日期間,幾名學生手持掃帚在教室內追逐打鬧,其間有人摔倒,也有人拿起掃帚揮動、投擲。

監控顯示,小林此前也曾參與追逐,後回到座位小學。隨後,周某、陳某、趙某等人繼續在教室過道內跑動。陳某經過小林座位旁時,小林起身伸手攔阻,周某緊隨其後經過,雙方在狹窄過道內發生碰撞,周某手中掃帚裸露的金屬桿劃傷小林下頦。

小林受傷後被送醫治療,診斷為頦部裂傷,先後接受清創縫合、瘢痕治療等小學。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林訴至法院,要求相關同學及其監護人、學校共同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發生在學生放學後值日期間,損害結果由多方行為共同造成,應結合各方行為與受傷後果之間的關聯程度、過錯大小綜合認定責任小學

周某手持掃帚在教室內追逐跑動,掃帚金屬桿直接劃傷小林,是造成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小學。陳某、趙某參與追逐打鬧,使教室內危險狀態持續存在,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幾名學生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財產不足以賠償的,由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

學校雖提交了安全教育記錄、管理制度、班主任工作材料等證據,能夠證明其日常開展過安全教育,但校園安全管理不能停留在一般性提醒上小學。監控顯示,學生在教室內追逐打鬧持續一定時間,其間出現摔倒、揮動掃帚等危險行為,現場並無教師或工作人員及時制止;涉事掃帚手柄存在金屬裸露情形,也具有一定安全隱患。法院認定,學校未盡到與未成年人在校活動相適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小林此前也曾參與追逐,事發時又主動起身進入過道攔阻正在跑動的同學,對自身受傷具有一定過錯,可依法減輕其他侵權人的責任小學

綜合上述因素,法院認定周某承擔25%責任,陳某承擔20%責任,趙某承擔10%責任,學校承擔35%責任,小林自行承擔10%責任小學。因部分同學家長已先行墊付相關費用,法院在已付費用基礎上依法核算,判令陳某及其監護人、學校分別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於小林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損害後果已達到應支援精神損害賠償的程度;其後續瘢痕治療尚未終結,相關後果可待治療結束、損失明確後另行主張小學。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唐穎表示,判斷校園傷害責任,不能簡單理解為“誰碰傷誰負責”,也不能認為學校只要開展過安全教育就當然免責小學。法院會綜合審查事故發生場景、學生行為危險性、學校是否及時管理制止、教學生活設施是否存在隱患,以及受傷學生自身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依法劃分責任。

“本案的警示意義在於,校園安全治理既要有制度記錄,更要有現場管理;既要有事前教育,也要有隱患排查和及時制止小學。” 唐穎說,學校應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場景、具體環節,家長也應引導未成年人增強規則意識和風險意識。只有讓安全教育真正進入日常管理,才能更好地守護學生健康成長。

記者小學:李震 通訊員:唐穎 左凱旋 編輯:陳彤彤 校對: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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