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500元月租租房,住了3個月才知曉是“凶宅”,租客怒告房東索賠

每位從外地來廣東的小夥伴,第一件事想必都是租房租房。對於廣大租客們來說,租到稱心如意的房子真的太不容易了。

想象一下租房,要是新租的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房東卻隱瞞未告知,是不是很崩潰!

這種情況下,租客能否解除合同並獲得賠償?8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一起案例租房

租房遇"凶宅"租房,房東拒絕調解

深圳法院判了

2025年5月, 程某與 房東孫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及居間服務合同》,承租孫某在某小區的一套房屋 ,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租房。程某依約支付了押金及3個月的租金,並正式入住。

2025年8月的一天,程某從鄰居處得知,該房屋在年前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當日即搬離該房屋租房。程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押金並支付搬家等費用,請求社羣工作站介入調解,但 房東孫某均拒絕調解。

程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孫某退還押金和租金,並賠償搬家費等損失租房

經調查核實,案涉房屋確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租房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租房。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衍生的先合同義務,出租方對影響合同訂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項負有主動告知義務。孫某作為出租人未如實告知涉案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該事件雖未對房屋物理使用功能產生實質影響,但 已超出社會公眾對居住環境安全性的普遍認知範疇,客觀上對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體驗造成持續性負面影響。孫某隱瞞與締約相關的重要事實,致使程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根本違約,程某據此主張解除合同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租房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孫某應退還程某押金9000元,退還程某未使用房屋期間的租金,並賠償相應的搬家費租房。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房屋雖為不動產,但其居住價值不僅體現在物理屬性上,更承載著承租人對安全、安寧居住環境的合理期待租房。 非正常死亡事件雖不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響租戶的租賃意願,甚至對租戶的心理產生負面影響。出租人違背誠信原則,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房東出租房屋時,應當如實告知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項,切勿心存僥倖隱瞞事實,否則將面臨合同解除、賠償損失等法律後果租房。對於租客而言,一旦發現租賃房屋存在自身無法接受的隱瞞事項,應及時透過合法途徑維權,注意保留聊天記錄、報警回執等證據材料。中介機構作為居間方,應盡到審慎核查義務,對房屋重大資訊進行核實和披露,否則也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 | 南方都市報

編輯丨聶粵

校對丨王智韜

稽覈丨鄔嘉宏

簽發丨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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