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是保障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的民生工程,不能當作普通商品房隨意轉租租房。近日,景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公租房轉租引發的糾紛案,法院認定擅自轉租公租房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案涉合同自始無效,同時判決實際居住人向轉租人支付代墊的相關費用。
羅某因自家房屋裝修,向姐姐借住其申請到的公租房,約定借住期間費用由羅某自理租房。裝修完畢後,羅某又將該房轉給李某繼續居住,要求李某自行繳納房租及相關費用。然而,在李某居住期間,經多次催繳其均拖延不付房租。羅某遂將李某的生活用品搬離並自行繳清費用後辦理退租手續。事後,羅某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居住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公租房的分配與使用須經嚴格的申請、稽覈、搖號等法定程式租房。羅某將公租房擅自轉租給不具有承租資格的李某,侵害了其他輪候物件的合法權益,妨害了公租房社會保障功能正常發揮,擾亂了國家公租房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案涉租賃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自始無效。
同時,法官指出,合同無效不等於免於擔責租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本案中,羅某未從中牟利,其訴請實質是要求李某承擔代為墊付的居住期間的各項費用。法院據此判決李某向羅某支付相應款項。
法官說法
公租房“只租不轉”,擅自轉租不僅違反行政管理規定,還觸及法律紅線租房。違法轉租行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失信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租房。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租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租房。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租房:謝玉鑫 通訊員:張馨月
來源租房:雲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