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證做出真胚胎,法律為什麼“管不了”?

假結婚證做出真胚胎,法律為什麼“管不了”?

(本文作者付亞輝,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海華永泰財富管理與家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最近,一起“丈夫與第三者偽造結婚證做試管嬰兒”的案件引發全網熱議法律。無錫朱女士患癌休養期間,發現丈夫與另一名女子持假結婚證在上海中山醫院成功培育了冷凍胚胎。她拿著真結婚證去醫院要求銷燬胚胎,卻被拒絕。丈夫和第三者因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已被處以行政拘留5日。朱女士質疑違法成本過低,已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同時將丈夫、第三者及醫院三方告上法庭。

網友們的憤怒可以理解——憑什麼假證比真證管用?但憤怒之餘,幾個法律上的“反直覺”之處,恰恰是這個案件最值得關注的地方法律

誤解一:“這不就是重婚罪嗎法律,直接坐牢”

這是評論區出現頻率最高的疑問法律。但現實是,重婚罪的認定遠比想象中苛刻。

我國刑法上的重婚罪,要麼是“再次登記結婚”,要麼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法律。本案中丈夫與第三者並沒有去民政局重複登記,而是在醫院用假證冒充夫妻。問題是,偽造結婚證就醫和“對外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法律上是兩碼事。司法實踐中,“以夫妻名義”的核心標準是“周圍群眾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關係”,即需要達到一定的社會公示性,公開的婚禮儀式、鄰居證言、共同生活的社羣認知都是關鍵因素。僅在封閉的醫療場景中冒充夫妻,現有公開資訊尚不足以支撐重婚罪指控。

當然,朱女士已向法院遞交了重婚罪自訴材料法律。如果後續有證據表明兩人不僅在醫院,在其他場合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罪仍有可能成立。這類案件的關鍵證據往往散落在日常生活的細節中——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物業登記、鄰居或朋友的證言,乃至社交媒體上兩人對外互動的痕跡。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後,若有了解當事人真實生活狀態的知情人願意向司法機關提供線索,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一要件的認定,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不過,重婚罪難以認定,不代表偽造證件這件事就到此為止法律。丈夫和第三者目前因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被行政拘留5日,但朱女士已向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她的質疑不無道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明確規定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5天行政拘留顯然不應是法律回應的終點。我們此前曾接觸過一起案件:當事人為規避限購政策偽造結婚證購房,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案目的雖不同,一個為買房,一個為做試管嬰兒,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性質具有相似性。若刑事立案監督推進成功,本案中丈夫與第三者因偽造證件被判刑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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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解二:“醫院眼瞎嗎法律?拿假證也看不出來”

很多人質疑醫院失職,但這裡有個容易被忽略的制度縫隙:輔助生殖機構只做形式審查,沒有許可權聯網民政系統核驗婚姻資訊法律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範》要求醫院查驗結婚證,但“查驗”的行業標準是核對原件外觀、印章、照片是否一致——本質上靠肉眼法律。醫院既沒有民政婚姻資料庫的接入許可權,也沒有義務做實質核驗。一張高仿假證,僅憑肉眼確實難以辨別。

但醫院的麻煩不在於建檔之初沒認出假證,而在於朱女士持真證上門“打假”之後法律。律師普遍認為,醫院在接到原配的異議線索後,應當暫停胚胎移植流程、向衛健部門上報疑點,而不是繼續維持原有建檔效力。目前中山醫院已停止服務、封存胚胎,算是平息了部分輿論。

誤解三:“合同都違法了法律,胚胎憑什麼不能銷燬”

這是法律邏輯上最容易被混淆的一點法律。很多人覺得:假證籤的醫療服務合同當然無效,合同無效了,基於合同培育的胚胎自然該銷燬。但法律不是這麼推的。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冷凍胚胎給出明確定義,司法實踐的主流觀點認為胚胎是“既非人又非物的特殊倫理物”,承載著生命潛質和倫理約束法律。正因如此,胚胎的處置權原則上只屬於精子和卵子的生物學提供者——也就是丈夫和第三者。原配妻子雖然與丈夫有合法婚姻關係,但她沒有參與胚胎的遺傳物質構成,僅憑配偶身份並不能單方面主張銷燬。

合同無效是一回事,胚胎該怎麼處理是另一回事法律。法律可以否定合同效力,但不能因為合同無效就自動剝奪精卵提供者對胚胎的處置權——這是兩套獨立的法律邏輯。

正因如此,醫院的處境也很尷尬:原配要求銷燬,但胚胎處置權在精卵提供者手中法律。醫院若單方面銷燬,可能面臨侵權賠償風險;若不銷燬,原配的權益持續受損。這就是所謂的“銷燬與不銷燬皆侵權”的兩難。

結合以上兩點,筆者認為對於原配來說,可以採取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確認醫療服務合同無效之訴,如果法院判決確認這份合同自始無效,那麼醫院繼續執行這份合同的法律基礎就徹底喪失,醫院不得再依據該份合同,允許二人進行胚胎移植法律

誤解四法律:“第三者至少該賠錢道歉吧”

這也是一個法律短板法律。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嚴格限定為“無過錯方的配偶”——也就是說,妻子只能向丈夫追責,很難直接要求第三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朱女士的訴訟請求中包含“判令第三者公開賠禮道歉”,能否得到法院支援,取決於人格權糾紛的侵權認定路徑能否走通法律。但無論如何,“法律禁止第三者介入”和“第三者要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目前還隔著一段難以跨越的距離。

法律的困境法律,也是制度的視窗

這個案件之所以引發討論,因為現有規則在新技術面前出現了明顯的“接縫”——輔助生殖技術讓生育脫離了婚姻關係的唯一性,但法律對胚胎的定性、對第三者的追責、對醫院的審查要求,都還停留在舊框架裡法律

朱女士目前能做的,是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禁止胚胎移植,在離婚訴訟中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和追回夫妻共同財產法律。這些是現有法律給她的工具。但真正需要回答的問題是:當偽造證件就能繞過婚姻的排他性、當合法配偶的尊嚴與違法獲得的胚胎發生衝突時,法律保護誰?

案件尚未宣判,但無論結果如何,它已經暴露出的漏洞,值得被認真對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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