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12歲小學生因早戀被公開批評,回家當晚墜樓,校方被判賠9.7萬

12歲小學生小張(化姓)因涉及早戀問題,班主任在班會上對其公開批評教育、使用不當語言,還要求學生寫字條“寫出班上的各種情況”小學。放學回家後,小張跳樓墜亡。事發後,小張父母將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92萬餘元,併為小張恢復名譽及賠禮道歉。

6月29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廣西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二審判決書,駁回小張父母及學校的上訴請求小學。此前一審法院認為,班主任公開對學生早戀問題進行批評教育,未能注意方式方法,未能充分考慮小張的心理承受問題,學校負有一定過錯, 需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賠償小張父母9.7萬餘元。

事發小學

因涉及早戀被老師公開批評

小學生放學回家後墜樓身亡

一審法院認定:小張生前於2019年就讀於某校的小學某班,星期一至星期五在校,週五放學後乘坐直通車返家小學

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15時36分,該班開始例行班會小學

15時50分,班主任黃某提出有同學反映班上同學存在早戀的問題,誰“舉報”誰就站起來說小學。某同學站起來說小張存在早戀行為。

15時51分小學,黃某要求小張站起來說明情況,小張站起來回答……

16時07分小學,黃某說:“我真是不明白,有這麼癢嗎,你們現在?非得要在這個年紀去談嗎?……是不是要跟風?誰喜歡誰?就是要選一個喜歡,管他是什麼……”

16時14分,黃某說:“現在拿出你們的草稿紙,十分鐘的時間寫出班上的各種情況,你已知情的班上的各種情況小學。”

16時25分,班裡學生按老師要求開始往前傳遞上交字條小學

16時27分,班會課結束,後小張乘坐直通車回家,18時25分到站,跟隨母親回家小學

小張上述字條書寫的內容為:“在宿舍,很多男生出來或者去其他宿舍打鬧,在晚上的時候,有些同學故意咳,然後開燈時提前串通好,熄燈後,一起咳小學。還有一些在宿舍打鬧,或者玩一些遊戲。宿舍還有時出矛盾,大吵大鬧。還有我早戀問題,當時確實是因為一時衝動,但我也深刻意識到了我的問題,這麼做確實不對,我覺得應該好好學習……”。

16時30分,黃某隨即拍照該字條,透過某平臺發給小張的母親小學

2024年11月2日7時35分小學,監控影片顯示有人墜樓;

7時40分小學,小區管理人員向當地110報警;

7時58分,公安機關派員到場封鎖現場小學。經醫護人員確認小張已無生命體徵。為查明案情,一審法院向警方函詢取得1份《情況說明》:小張符合墜樓特徵,排除刑案可能。

另查明小學,某學校組織的學生心理測評顯示,小張2023年秋季學期:情緒穩定,積極樂觀,能較好應對學校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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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季學期:與同學相處融洽小學,情緒穩定,能主動參與集體活動,尊重老師;

2024年秋季學期:課堂專注度良好,能按時完成作業,情緒穩定,遇到難題會主動向老師同學求助小學

法院小學

老師未能注意方式方法

學校擔責10%賠9.7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發時,小張已年滿12週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危險認知、心理承受及問題處置等能力,其選擇輕生,應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後果具有一定的認知小學。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小張在週五放學後返回家中,應當由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關注其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採取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積極作為。小張的父母在得知小張早戀後,未能及時察覺到小張的心理變化,未正確加以疏通、引導,造成小張輕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亦應對小張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和管理義務小學。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在例行班會上,班主任對包含早戀等問題的多位學生(含小張)進行公開批評教育,未能注意方式方法,未能充分考慮小張的心理承受問題,應當採取事前與家長溝通,與學生私下談話更為妥當。應著重從知識傳授和健康成長方面開展工作,及時瞭解學生思想狀態,鼓勵男女生正常交往,正確對待早戀問題,多爭取從社會、家長方面尋求解決辦法,避免事故的發生。

廣西12歲小學生因早戀被公開批評,回家當晚墜樓,校方被判賠9.7萬

法院指出,本案事故雖未發生在教育機構內,但從班會課後小張的反應看,其因老師在班會課上對早戀問題的處置,受到了一定影響,系本案事故的原因力之一小學。學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案情,對於小張的死亡,小張應負主要責任,一審法院酌定學校承擔10%的責任。

小張死亡造成的損失合計875144元,學校承擔10%,即87514.4元小學。一審法院酌定學校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以上合計97514.4元。小張父母主張學校恢復小張名譽,並賠禮道歉,沒有充分證據證實,故該主張不予支援。

綜上,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某學校向小張父母賠償97514.4元小學。一審判決後,小張父母、學校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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