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釋出《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6月29日 14:30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26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9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26〕12號
(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69次會議透過法律,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法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時屬於必須招標的工程專案,當事人未經招標訂立合同,起訴時該工程專案不再屬於必須招標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未招標而認定合同無效法律。
第二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投標人以意向書、會議紀要或者補充協議等形式就工程範圍、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並且該投標人中標,或者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又透過招標投標程式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關於禁止串通投標、禁止先行就實質性內容談判的規定認定中標合同無效法律。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出借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藉資質、允許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合同無效法律。建築施工企業主張約定的資質借用費、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展開全文
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參照其與建築施工企業就支付工程款項的約定請求建築施工企業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法律。
第四條 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資質借用情形,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該合同直接約束自己和發包人為由請求發包人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
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證據證明發包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資質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發包人請求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同意其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根據發包人支付價款、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施工相關情況,判決發包人向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責任法律。
第五條 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購買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租賃裝置等,相對人請求該建築施工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關於表見代理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
第六條 承包人違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等有關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參照轉包或者分包合同請求承包人支付折價補償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法律。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請求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發包人支付折價補償款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關於代位權的規定,以出借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為由,向發包人行使代位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法律。
第八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農民工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關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請求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等施工單位先行墊付、先行清償或者清償拖欠工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法律。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照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當事人以約定的建設工期內人工費、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請求調整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於情勢變更規定的除外法律。
第十條 採用固定總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當事人就質量合格的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沒有約定且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訂立時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釋出的計價標準、計價方法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相關規範,確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佔全部工程價款的比例,並以該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確定承包人已施工部分工程價款法律。
第十一條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包括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金額、計價方式、支付時間、調整方法和結算方法等相關內容法律。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折價補償款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該協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法律。
發包人、承包人與接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折價補償款達成協議,參照前款規定處理法律。
第十三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或者財政評審機構的評審結論確定,但是審計結果或者評審結論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內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審計結果或者評審結論與施工合同約定明顯不符,承包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法律。
前款規定的合理期限,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綜合工程規模和工程造價金額、複雜程度等因素確定,但是該期限不得超過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起一年法律。
發包人與承包人未約定工程價款按照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或者財政評審機構的評審結論確定,發包人請求以審計結果或者評審結論確定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張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其應得工程價款為基數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從承包人退場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場後解除的,從解除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張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其應得折價補償款為基數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從承包人退場之日起算。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施工資料等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法律。
承包人退場前,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法律。
第十六條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復而請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復費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
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未修復至符合約定,發包人修復後請求承包人承擔合理修復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
第十七條 承包人請求確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查明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數額及相應工程,並在判決主文中予以明確法律。
承包人就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法律。
第十八條 承包人依據其與發包人訂立的折價協議主張已經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法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質量合格法律;
(二)建設工程可以折價法律;
(三)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價款法律,經承包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四)折價金額與折價時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基本相當法律。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的受讓人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建設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價款是否結算、債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受讓人是否已經支付了合理轉讓款等因素作出裁判法律。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承包人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日期,當事人因工期順延等客觀原因協商變更給付日期,承包人主張自變更後的應當給付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發包人應當給付工程價款日期或者約定不明,但是當事人在結算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應當給付工程價款日期,承包人主張自該日起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律。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資質借用等違法行為或者建設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問題線索、證據等通報、移送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偵查機關法律。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法律。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法律。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法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段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