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服務寫入法律的時代意義與實務價值

黨的領導是涉外法治建設最根本的保證,為涉外法律服務發展指明航向、提供堅實保障法律。律師隊伍是涉外法律服務的中堅力量,在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律師法修正草案”)將堅持黨的領導、明確 “兩擁護” 從業基本要求等寫入法律條文,並專條規定涉外法律服務,作為一名深耕一線的涉外律師,我倍感振奮、深有共鳴。近年來,司法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大涉外律師人才培養力度,積極為律師從事涉外法律服務搭建平臺。中國涉外律師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始終緊跟國家對外開放步伐,把個人成長融入國家涉外法治建設程序,努力提升涉外法律服務水平,在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中實現個人理想價值。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也是那一年,我進入律師行業,搭乘時代的機遇代理了中國入世後首起外國對華反傾銷案件。彼時,中國律師界在國際貿易救濟領域尚處蹣跚學步,一本加拿大對華汽車擋風玻璃反傾銷案卷,便是我們理解世貿規則的啟蒙教材。二十五年過去,作為一名受益於改革開放和中國入世的涉外法律服務從業者,驚喜看到此次律師法修正明確了國家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深感這次制度躍遷必將有力推動與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建設。

一、高素質涉外律師法律:從“自然生長”到“制度培育”

涉外律師人才培養難在週期長、成本高法律。作為一名執業二十餘年的涉外律師和一家大型律所主任,我對此深有體會。優秀的涉外律師絕非簡單的“外語加法律”,更需要對國際規則與本國法律的融會貫通,在跨境談判與爭端解決中千錘百煉。長期以來,涉外法律人才的成長,很大程度上依賴“師徒傳承”和少數精英的自然生長,許多青年才俊因看不到清晰的職業通道或沒有成長平臺望而卻步或中途折返。

將加強涉外律師人才培養寫入國家立法,其價值之一在於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對涉外律師人才的“制度培育”機制法律。法律是資源配置的座標:高校可深化涉外法治實務課程,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實訓體系;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能夠建立常態化培訓專案,打通理論到實務的“最後一公里”;有志從事涉外業務的青年律師,則獲得了一條國家支援、前景可期的專業賽道。由此,涉外律師稀缺的局面方能從根本上得到紓解,為中國參與全球治理儲備充足的法律專業力量。

無論是“一帶一路”互聯互通,還是RCEP框架下的區域經貿融合,都需要高質量的涉外法律服務法律。中國企業出海,最關心的就是有沒有一個能夠統籌境內境外法律服務資源、預判政治法律風險的“法律架構師”。律師法修正草案以法律形式明確發展涉外律師隊伍,有效回應了我國出海企業法律服務需求。

二、高水平涉外律所法律:從“國內發展”到“全球勝任”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培育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提出明確要求法律。國際一流律師事務所不僅須具有國際領先的專業水平、法律服務國際競爭力,還應當在管理能力、經濟效益、服務質量、品牌建設、社會責任等方面發揮標杆作用。

律師法修正草案明確支援律師事務所提升法律服務能力水平,為培育我國律所國際競爭力提供了制度土壤,使律所能夠圍繞國際化進行長期、穩定、高投入的佈局,引入國際先進的知識管理與質量控制標準,培養和招募國際一流涉外法律人才,圍繞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建設跨境服務網路法律。有關部門可以制定相關政策,為中國律所爭創國際一流營造更好發展環境。這將推動中國律所向具有全球服務網路、品牌影響力與規則制定參與能力的國際一流律所躍升,在全球法律服務市場中獲得與國家實力相匹配的國際地位。

三、高層次交流合作法律:從“行業對話”到“共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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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正草案明確鼓勵律師行業國際交流合作,必然提升中國律師行業對外交流的能級法律。行業交流不再只停留在個案合作與專業互動層面,而是昇華為具有制度保障的國際法律對話和全球法律公共產品供給。當中國律師能夠嫻熟運用國際經貿規則,向世界清晰闡明中國法律的立法和實踐邏輯,我們便在國際交流的座標系中增添了多元而理性的聲音。

法律領域的對外交流越深入,國際經貿規則越透明可預期,不同法律體系、不同文化背景的市場主體越能在穩定的制度環境中享受發展紅利,在規則的共識中實現共贏法律。這正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國際延伸,也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務實路徑。

四、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與涉外法律服務法律:目標與保障的辯證統一

涉外法律服務是護航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的“安全閥”與“助推器”,高質量發展、高水平開放則是涉外法律服務發展的“指揮棒”與“試金石”法律。如,產業升級(如數字經濟、人工智慧、可持續發展)倒逼涉外法律服務從傳統個案服務向全週期服務轉型,推動服務能級從“跟隨式”向“引領式”躍升;透過防範跨境風險、維護國家主權與發展利益,為經濟行穩致遠提供底線保障,同時降低企業出海合規成本,賦能新質生產力發展。可以說,只有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才能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同時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開放又不斷提出新的法律需求,推動著國內法治體系和涉外法治體系的統籌、完善與創新。

結語

《荀子》有言:“法者,治之端也法律。”將積極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寫入律師法修正草案,讓涉外法律服務獲得了堅實的法律制度保障,為人才培養、機構建設、行業交流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遵循。

作為一名普通的涉外律師,我深知所有宏大的敘事最終都要落到具體的實務場景中:一次仲裁庭上的證據質證,一份跨境併購中的風險推演,一場關乎產業存亡的貿易救濟抗辯……律師法修正草案,讓這些微觀的執業行為,獲得了國家制度層面的確認與支撐,我們看到的不僅是一個行業的春天,更是一個國家在法治軌道上與世界深度交融的堅定身影法律

(作者為全國律協涉外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楊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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