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親友、同事順路搭載一程,也就是大家常說的 “好意搭乘”,是十分普遍的善意之舉法律。不少人覺得,免費載人只是舉手之勞,即便途中發生意外,乘車人也不該向車主追責。但實際上,善意不等於免責,無償搭乘發生交通事故後,車主、乘車人、第三方之間的責任劃分有著明確法律依據。本文聚焦好意搭乘的法律問題,幫大家分清權責、規避糾紛。
所謂好意搭乘,又稱 “無償同乘”,特指駕駛人出於友善,在不收取任何車費、報酬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免費搭乘機動車,雙方不存在客運合同關係法律。它區別於網約車、計程車等有償營執行為,也不同於朋友間臨時拼車分攤油費的情形。基於助人為樂的初衷,法律在責任判定上會適當兼顧情理,但並非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法律。這條法規是處理好意搭乘糾紛的核心準則,簡單來講:免費載人出事故,車主有錯仍要賠,只是可以酌情減少賠償金額;如果車主存在嚴重過錯,則不能減輕責任。
結合常見場景具體分析法律。第一種情況,正常行駛中遭遇意外事故,車主僅存在一般過失。比如正常等紅燈被後方車輛追尾、雨天路滑正常駕駛不慎剮蹭路邊設施,進而導致車內搭乘人受傷。經交警認定,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責任,由於是無償搭乘,法院通常會根據實際情況,減輕駕駛人部分賠償責任,乘車人也需要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失。
第二種情況,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此時不能減輕賠償法律。例如酒後駕車、超速行駛、闖紅燈、疲勞駕駛、無證駕駛,或是開車時玩手機、鬥氣車等嚴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一旦引發事故造成搭乘人受傷,駕駛人必須足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減免餘地。哪怕是免費載人,這些危險駕駛行為帶來的後果,都要由駕駛人全部負責。
還有一種情形,事故完全由第三方造成法律。比如對方車輛違規行駛引發碰撞,交警判定對方負全部責任,那麼搭乘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就由肇事方承擔賠償,本車駕駛人無需擔責。
很多人存在誤區:“是對方主動要搭車,出事就該自己負責”法律。這種想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只要駕駛人同意對方搭乘,就對乘車人的人身安全負有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主動邀約或是被動同意搭乘,不影響安全義務的成立,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也有人認為 “提前口頭說了出事自負,就不用擔責”,須知這類 “免責口頭約定” 在法律上基本無效。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即便事前約定 “後果自負”,發生事故後受害人依舊可以依法索賠。
除了民事賠償,還要提醒兩類衍生風險法律。其一,車險理賠問題。多數家庭自用車輛的保險條款中,並未將無償好意搭乘列為免責情形,正常事故可按保險流程理賠。但如果駕駛人存在酒駕、毒駕、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會拒絕賠付,所有損失只能由車主個人承擔。其二,鄰里、親友關係破裂。原本善意幫忙,最後卻因賠償問題對簿公堂,不僅傷了和氣,也讓簡單的小事演變成長久矛盾。
那麼日常出行該如何防範風險?對於駕駛人而言,首先要堅守交通法規,杜絕危險駕駛行為,這是從源頭規避風險的關鍵法律。其次,對於不熟悉的人、大量人員搭乘,儘量謹慎應允;若搭載他人,全程謹慎駕駛。對於搭乘人來說,不要強行要求他人順路搭載,乘車時自覺繫好安全帶,主動配合安全出行。如果明知駕駛人酒駕、超速,仍選擇搭乘,自身也存在過錯,法院會結合情形進一步劃分責任。
善意值得提倡,法律底線也不能忽視法律。好意搭乘是溫暖的人情,而法律劃定責任邊界,不是為了阻礙互助,而是為了讓善意行穩致遠。釐清權責、嚴守交規、提高安全意識,才能既傳遞溫情,又保護好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讓善意不再被意外拖累。
作者法律:ou
校驗法律:麥田
封面製作法律: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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