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新聞晨報】快遞;
實習生拆快遞漏掉一塊勞力士,公司賠償6.5萬元後向實習生全額追償快遞。一邊是工作疏忽、難辭其咎,一邊是管理缺位、補救失機。這起“天價快遞”糾紛到底誰來“買單”?
2024年6月起,大學生朱某在上海某商貿公司實習,雙方約定每日實習工資為180元快遞。朱某在該公司主要工作為接收、拆解快遞。
2024年7月9日下午16:09,朱某拆解快遞後,發現該快遞中僅有一節錶鏈和一張保卡,察覺到異常後立即至負責人張總辦公室彙報,告知該快遞中沒有手錶快遞。張總告知朱某在包裝袋上貼上標籤紙備註“沒表”,朱某照做,並於16:11在微信工作群中傳送該快遞內容物照片,微信群中有張總等諸多上海某商貿公司工作人員,無人回覆。
2024年7月11日,合作商王總詢問手錶是否收到,表示該快遞中有一塊勞力士手錶,欲要求上海某商貿公司將錶鏈安裝至該手錶中快遞。
公司立即查詢監控,發現朱某在拆解該快遞時,有一充氣防護包裝未拆開即直接放回快遞紙盒中並丟棄;合作商亦提供其寄出影片,顯示其將手錶放入快遞盒中快遞。上海某商貿公司及朱某至垃圾站查詢無果,朱某向王總表示會賠償,王總告知該手錶價值6.5萬元。事後,上海某商貿公司向王總賠償6.5萬元,並提起訴訟向朱某追償該6.5萬元。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快遞。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中,朱某系因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上海某商貿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對外承擔侵權責任快遞。
至於雙方內部之間的責任分配,首先,朱某工作職責為接收快遞、拆解快遞,但朱某在收到快遞後未完全拆解即將其中一包裹直接丟棄,其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朱某在拆解快遞後已察覺異常,並立即向上海某商貿公司負責人彙報,而上海某商貿公司在朱某上報快遞異常資訊後,亦無相應的規章制度應對該種情況,未及時採取複核等補救措施,最終造成本可挽回的損失無法挽回的結果,上海某商貿公司自身亦存在重大過錯;故上海某商貿公司可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根據朱某過錯程度向朱某進行追償快遞。
朱某雖曾表示賠償,但系向案外人作出,朱某並未獲得上海某商貿公司授權以代表上海某商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亦不能代表朱某與上海某商貿公司之間就該重大過失達成了賠償協議快遞。
最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決朱某賠償上海某商貿公司1.3萬快遞。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朱某已履行完畢。
來源 | 新聞晨報 記者 姚沁藝 通訊員 孫韻清 鄒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