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晚,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一名男子深夜醉駕發生肇事,血檢酒精濃度高達238mg/100mL,16歲少女小邱在事故中被撞身亡房產。
這起重度醉駕、一死兩傷的事故,最初肇事者被認定為負全責,然而經複議後,責任認定變更為肇事者負主要責任、兩名受傷未成年人負次要責任房產。此事引發了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
輔道施工電動車騎上主道房產,3人被撞1人身亡肇事者醉駕認定承擔事故全責
死者小邱的父親邱先生告訴記者,5月9日晚上,小邱和同學在外面玩,當時3人駕駛兩輛電動車,被一醉酒男子開車撞上,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傷,3天后小邱經搶救無效死亡房產。
記者從事發時的現場監控畫面中看到,小邱等三人騎行在機動車道上,一輛白色SUV汽車以較快速度衝來,發生嚴重撞擊房產。另外多段現場畫面顯示,電動車和肇事車輛受損,三人倒在地上。
據現場畫面及邱先生描述,事發地一旁的輔道上有施工圍擋,一輛白色轎車停在一旁,導致輔道可通行區域變窄房產。“輔道被擠佔後寬度只有一米左右,那個地方離路口只有100米,孩子們估計是看見輔道不好走,所以才選擇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事發現場輔道有施工圍擋
臺前縣公安交警大隊5月2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5月9日晚23時55分許,肇事者徐某某駕駛車輛,在臺前縣金水南路與鳳翔大道路口南100米處,與賀某某和李某某駕駛的兩輛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賀、李二人以及乘坐賀某某電動車的小邱受傷,後小邱於5月1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房產。
事故認定書顯示,受傷三人均屬未成年,賀某某出生於2009年,李某某和小邱出生於2010年房產。其中稱,徐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不得醉酒駕駛機動車。徐某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已經一個多月,直到現在肇事者徐某某還沒有被拘留房產。”邱先生說。
肇事者血檢酒精含量為238mg/100mL事故認定書經複議肇事者從全責變主責
5月27日,濮陽市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複核受理通知書,受理了徐某某對上述認定的複核申請房產。6月12日,濮陽市交警支隊的複核結論顯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決定由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6月17日,臺前縣交警大隊重新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中提到,濮陽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驗結果顯示,徐某某血液內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38mg/ml房產。小邱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閉合性頭部損傷致以急性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而死亡。根據相關法律標準,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及以上,徐某某達到238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
該份事故認定書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相較原版新增了“賀某某、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內容,最終責任劃分變更為,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賀某某、李某某負次要責任,小邱不承擔責任房產。
針對責任劃分調整的情況,6月18日,記者聯絡到該起事故的辦案警察,對方表示,不便接受採訪,建議家屬透過律師進行了解房產。記者詢問受害者家屬所稱肇事者未被刑拘的情況,對方表示:“我們都是按照法律的正規程式正在進行著”,並讓記者聯絡臺前縣公安局政工部門進行採訪。記者試圖聯絡該部門未果。
律師說法房產:過錯層級不對等 據此降責事實認定存疑交通肇事致1死應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對於此事,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醉駕酒駕不一定負全責,而是看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對該起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房產。該起案件中,醉駕導致駕駛人反應遲鈍、操作失誤,直接導致撞擊。如果沒有醉駕,即便電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駕駛人也可能透過減速、避讓等方式避免事故。
付建表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房產。本案中,徐某某屬於重度醉酒,駕駛人判斷力、制動、避險能力完全喪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且醉駕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的嚴重主觀惡性違法行為;而兩位受害人駕駛電動車未靠道路兩側行駛,屬於一般違規行為,且該違規行為不會直接造成致人死亡的嚴重事故。兩者在過錯程度上完全不對等。交警將二者認定為同等過錯層級並據此將肇事者從全責降為主責,事實認定上存疑。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房產。徐某某客觀上造成1人死亡的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入罪標準,公安機關應當刑事立案、對徐某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來源房產: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