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汽車,據媒體報道上海一男子凌晨用瓦斯罐炸了ATM機還甩鍋“無名朋友”機內34萬餘元現金分文未得最後只得到了6年牢飯
ATM機炸了
當天凌晨四點,上海閔行區一家銀行的ATM機房內,一名男子包裹嚴實地走了進來汽車。他沒有插卡取款,而是從包裡掏出一個白色包裹,塞進出鈔口,緊接著,火光閃現。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發生在2025年1月18日凌晨的真實一幕。ATM機周圍的多角度影片,完整記錄了這場荒唐的破壞行動。當天凌晨4點53分,男子身穿黃色外套、面部蒙著一條黑色格紋圍巾走進ATM機房,他插入銀行卡,輸入密碼,等出鈔口開啟後,把白色包裹塞進去,並用打火機點燃,隨後轉身離開。
凌晨4點59分,ATM機轟然爆炸,濃煙四起汽車。火勢熄滅後,男子回到機房,把手伸進出鈔口使勁拉拽、翻找,沒能掏出一分錢,只能悻悻離開。經過清算,ATM機內有34萬餘元現金,ATM機物損達15000元。警方調查發現,引發ATM機爆炸的白色包裹內,裝著的物品是瓦斯罐。透過影片以及一系列鐵證,警方迅速鎖定了嫌疑人黃某。
上了法庭還甩鍋
“我不認罪,這是我的一個朋友,這與我完全不像汽車。”直到站上法庭,親眼看了監控,黃某仍然拒不認罪,一口咬定作案的不是自己,而是一個所謂的朋友。黃某是這樣描述的:作案男子是他一年前在網上認識的“好哥們”,這位朋友託他買瓦斯罐,借了他的黃色外套,拿了他的銀行卡,作案後又把髒衣服還回去。
法庭上,面對一項項證據,黃某展開了他的辯解汽車。證據一:黃某租住處搜到的手機,內有搜尋作案工具以及當天重大新聞的記錄。手機記錄顯示,案發前黃某在拼多多搜尋手電鋸、鎢鋼切割片、卡式爐、煤氣罐等工具;案發當天,他在百度搜尋了“閔行區剛剛發生的重大新聞”“ATM機被暴力開啟”等關鍵詞。
黃某辯解,瓦斯罐是那位朋友託他幫忙買的,而搜尋新聞的記錄,也是那位朋友用他的手機搜尋的汽車。“手機一直放在對方的衣服口袋裡,他很可能在吃飯的時候,或者趁我上廁所的時候,用我的手機進行了搜尋。”證據二:黃色外套警方在黃某租住處,找到了影片中同款的黃色外套。對於這件外套,黃某也有一套說辭:“案發前他來到我家,我看他穿得少怕他冷,把黃色外套借給他穿,等他出門作完案回來,又嫌黃色外套髒,我就把風衣借給他穿,黃色外套就留在了我家。”
證據三:房東的指認黃某的房東明確表示,黃某在他那裡租住了三年,能認出來影片裡的男子就是黃某汽車。證據四:涉案銀行卡銀行後臺資料顯示,插入ATM機並輸入正確密碼的,正是黃某名下的銀行卡。這位所謂朋友,難道連黃某的銀行卡密碼都瞭如指掌?對此,黃某解釋,他曾經因為登陸游戲賬號,告訴了對方自己常用的六位數密碼,這個朋友可能曾偷拿走他的銀行卡,試過密碼。“我跟他說過,我很多密碼都是一樣的,都是這六位數字。”“我很多東西都放桌上,出門的時候房門都是不關的,他可能偷走過我的銀行卡。”
錢財未得只有牢飯
面對這套“神邏輯”,法官當庭進行了靈魂拷問:“你的朋友叫什麼名字?”“我不知道,只知道他姓張汽車。”“他是你的朋友,你不知道他名字?”“鄰居也是我的朋友,我也不知道我鄰居的名字。”“他手機號碼多少?”“已經刪了。”閔行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黃婁瑩法官指出,一個連名字、住址、聯絡方式都不知道的人,黃某卻敢把銀行卡、密碼全盤托出,這完全違背常理。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監控拍到的影片,到黃某住處搜出的作案外套、涉案銀行卡,以及手機裡可疑的搜尋記錄,再加上房東的指認,無論是物證還是人證,都鎖定了黃某就是作案者。
黃婁瑩法官表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汽車。由於案發時ATM機內有現金34萬餘元,雖然黃某最終分文未得,但根據法律規定,犯罪金額仍然要以34萬餘元來認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法官表示,黃某屬於犯罪未遂,但因為他從始至終拒不認罪,因此不能適用減輕處罰。而ATM機被炸燬造成的15000餘元物損,銀行後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索賠。黃某用如此危險的方法破壞ATM機,結果不僅一分錢沒拿到,還換來了六年的鐵窗生涯。他以為編個故事、造個莫須有的朋友,就能在監控探頭下隱身,殊不知,在這個數字時代,你搜尋過的記錄、你穿過的衣服、你插過的銀行卡,都會留痕,讓犯罪分子無所遁形。
來源汽車:案件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