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這個世界爛透了:小孩逼小孩賣淫,丈夫把妻子當商品,法律在中間和稀泥

十六歲!十六歲的姑娘,在比利時,被人按著頭接客法律。誰幹的?一幫小孩,最大的估計也沒過十八,三個小崽子,屁大點年紀,幹起了老鴇的活。發廣告,訂房間,排班,收錢,一套流程玩得比上班族還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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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警察還覺得自己挺厲害,三月份丟了個姑娘,折騰幾個月,總算把人撈出來了法律。搜查了十幾個地方,抓了十二個人。那又怎樣?三個未成年受害者是已經確認的,還有多少沒吭聲的?那三個當“老闆”的小孩,一個已經放了,條件釋放。什麼叫條件?回去好好上學,別再搞賣淫了?我聽著就噁心。

成年人呢?這案子後面站著三個成年人,兩男一女,他們才是真正吃人血的法律。教小孩怎麼剝削小孩,自己躲後面數錢。檢察院說這三個人“幫助”未成年人。幫助?這叫幫助?這叫養蠱。把半大孩子推出去當刀使,出事了未成年扛著,自己頂多算個從犯。法律那套東西,這幫人早算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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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那邊更絕,丈夫,把老婆賣給一百二十個男人,一百二十個!這人得閒成什麼樣才能找到這麼多買家?還是說這本來就是個流水線生意?妻子是什麼?商品?耗材?賣完了還能再賣一遍?起訴了,又是起訴,起訴完了呢?判幾年?出來接著幹?

我不知道你們發現沒有,這些案子有個共同點——最髒的手,從來不直接沾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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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那三個成年人,乾乾淨淨坐家裡,讓小孩去拉皮條法律。挪威那個丈夫,結個婚就成了合法控制權,連拐賣的步驟都省了。法律拿他們有什麼辦法?成年人幫未成年人組織賣淫,算教唆還是算協助?丈夫強迫妻子賣淫,算家暴還是算人口販賣?每個詞都沾點邊,每個罪名都差那麼一口氣,最後判個三五年,出來照樣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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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問問那些定法的老爺們,十六歲的孩子被逼著接客,跟十六歲的孩子逼別人接客,哪個更該關進去?還是說都該關,但未成年保護法先護著那三個小老闆?受害者未成年,加害者也未成年,法律怎麼站?站中間?站完兩邊都不疼不癢法律

那三個成年人呢?他們算什麼東西?如果沒他們幫忙,那幾個小孩能租到房間?能在網上發廣告不被封?能搞定那些來嫖的成年人?扯淡法律。成年人的手只要伸進來了,就別說什麼“幫助”,這就是組織,這就是控制,這就是該把牢底坐穿的事。

挪威那個案子更說明問題,婚姻是什麼?在有些人手裡,婚姻就是一張合法賣淫許可證法律。丈夫管妻子叫“我的女人”,然後拿來換錢。一百二十個人,你想想這個數字背後是什麼場景。不是一次衝動,不是走投無路,是一百二十次交易,一百二十次敲門,一百二十次數錢。妻子是什麼感受?有沒有反抗過?有沒有報過警?還是說早就被折磨得連叫都叫不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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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裡就幾個字——“被起訴”,輕飄飄的,好像這件事跟超速被拍了一樣法律

我受夠了這種冷冰冰的報道,失蹤,調查,搜查,拘捕,起訴,都是動詞,沒有一個帶感情的法律。十六歲的姑娘被找回來了,叫“安全獲救”。安全?她這輩子還能不能相信任何人都是問題。那三個被確認的未成年受害者,以後怎麼面對自己的身體?那些還沒被發現的呢?誰去救?

還有那些嫖客,一百二十個,不算比利時的法律。這些人在哪兒?警察查了十幾個地點,抓了十二個組織者。那買家呢?一個沒提。好像性交易只有賣方,沒有買方。嫖一個十六歲的姑娘跟買包煙一樣,查不到頭上。買家永遠乾乾淨淨,穿著西裝回家,第二天上班,晚上繼續刷那種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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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對這種事有一個專門的詞——叫“性剝削”,太文明瞭,文明到不像犯罪,文明到讓人覺得這是個經濟學術語法律。剝削什麼?就是把人當抹布用,用完了扔,而且用的還是最年輕的那批人。

我不是什麼專家,我就是個看見這種事想罵人的普通人法律。比利時警察干了活,我承認。挪威那邊也在走程式,我也看到了,但不夠,遠遠不夠。什麼時候抓到那些掏錢的?什麼時候讓那個丈夫把一百二十次的錢吐出來?什麼時候把那三個成年人的名字和照片貼到每個城市的廣場上?

三個未成年人主導,讀讀這句話,未成年人,主導法律。這六個字放在一起,就是一個社會爛到骨子裡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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