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分割律師孫青|擅自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第三者”

擅自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第三者”房產,配偶能否要回

案件介紹

2018年,上海的張A某(化名)與丈夫李B某結婚已有十五年,兩人共同經營一家建材公司,日子過得還算殷實房產。婚後第三年,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位於浦東新區的商品房,登記在李B某一人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同財產。

2023年初,張A某發現丈夫李B某與一名叫王C某的女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房產。更讓張A某震驚的是,李B某在2022年12月,未經她同意,擅自將這套夫妻共同房產以“贈與”的形式過戶到了王C某名下。張A某得知此事後,立即向李B某質問,李B某承認了贈與事實,但辯稱“房子是我的名字,我有權處理”。

張A某多次要求王C某返還房產未果,無奈之下,於2023年5月將王C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李B某與王C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並要求王C某返還該房產房產。李B某被列為第三人。

庭審中,王C某辯稱,她並不知道李B某已婚,李B某一直對她稱自己是單身,且贈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房產已辦理過戶登記,她屬於善意取得,不應返還房產。李B某則承認自己確實隱瞞了已婚事實,但堅持認為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自己有權處分。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李B某擅自將夫妻共同房產贈與王C某的行為是否有效,以及王C某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房產

法院最終判決:確認李B某與王C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王C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涉案房屋返還給張A某和李B某,並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房產

法院判決的主要理由是: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李B某一人名下,但系張A某與李B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雙方協商一致。李B某未經張A某同意,擅自將房屋贈與王C某,屬於無權處分。而王C某作為受贈人,雖然完成了過戶登記,但其在接收贈與過程中,未對李B某的婚姻狀況進行合理審查,存在重大過失,不構成善意取得。此外,李B某與王C某之間的不正當關係違背公序良俗,贈與行為本身也損害了張A某的合法權益,因此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審理此類案件時房產,法官通常會從以下幾個維度層層遞進地審查:

第一,審查財產性質房產。 法官會首先確認涉案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且無證據證明是一方個人財產,法官通常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官會重點審查購房時間、資金來源、還款記錄等材料。

第二,審查處分行為是否經過配偶同意房產。 這是核心爭議。法官會要求主張贈與無效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在贈與發生時確實不知情或未同意。實踐中,法官會關注配偶是否在贈與合同上簽字、是否有事後追認的表示、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配偶知曉並同意。

第三,審查受贈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房產。 這是本案的關鍵。法官會審查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或購買房產時,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比如,受贈人是否核實了贈與人的婚姻狀況、是否檢視了房產登記資訊、交易價格是否合理等。如果受贈人明知或應知贈與人已婚,或者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法官通常會認定受贈人不構成善意取得。

展開全文

第四,審查贈與行為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房產。 如果贈與發生在婚外情關係中,法官會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即便受贈人主張自己不知情,但只要贈與行為本身與不正當關係相關聯,法官仍然可能認定無效。

第五,法官的傾向性態度房產。 目前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是,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行為,屬於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答問中也明確表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不存在各自份額的問題,因此贈與行為應全部無效,而非僅贈與人自己份額部分無效。

法律分析

孫青律師提示房產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有兩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法律效力;二是受贈人善意取得的認定標準房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房產

這裡的“平等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份額房產。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在離婚或一方死亡等共有關係終止時,才能進行分割。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認定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關於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在受讓時是善意的、以合理價格轉讓、並且完成了登記的,可以取得所有權房產。但在贈與情形中,由於不存在“合理價格”,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便受贈人確實不知情,也無法透過善意取得獲得房產所有權。

在上海地區,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口徑較為統一: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的,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財產房產。上海多個基層法院的判例均支援這一立場。

完整證據鏈搭建指南

如果你是配偶一方房產,發現另一半擅自將共同房產贈與了第三者,想要打官司要回來,以下是從零搭建證據鏈的實操指南:

必備證據(必須要有)房產

一是證明夫妻關係的證據:結婚證、戶口本、婚姻登記記錄房產。這是證明你與贈與人之間存在合法婚姻關係的基礎材料。

二是證明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購房合同、購房發票、銀行轉賬記錄、貸款合同及還款記錄房產。尤其是能證明購房款來源於夫妻共同收入的材料,比如雙方工資卡流水、共同賬戶的轉賬記錄等。

三是證明贈與行為存在的證據:房產過戶登記資訊查詢單、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的產權變更記錄房產。如果你能拿到贈與合同原件或影印件,那是最直接的證據。如果拿不到,可以憑身份證和房產資訊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調取。

四是證明贈與未經你同意的證據:你的書面陳述、通訊記錄(如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房產。如果能證明你在贈與發生時完全不知情,法官會更傾向於支援你。

補強證據(讓案子更穩)房產

一是證明贈與人存在婚外情的證據: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照片、影片、酒店開房記錄等房產。這類證據雖然不能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效力,但能說明贈與行為的背景,讓法官更容易認定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

二是證明受贈人非善意的證據:比如受贈人知道贈與人已婚的證據(如贈與人曾公開承認、證人證言等)、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間存在不正當關係的證據、贈與發生時受贈人未核實贈與人婚姻狀況的證據等房產

輔助證據(錦上添花)房產

一是房產價值評估報告:如果你主張返還房產,法院需要知道房產的現價值,以便後續處理房產

二是你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房產

注意:有些材料不僅沒用,反而可能有反作用房產。比如,如果你曾經口頭同意過贈與,或者有證據顯示你知道但沒有反對,這類證據會被對方用來抗辯。另外,不要偽造或篡改證據,一旦被發現,不僅會敗訴,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特殊情形

這類案件中有幾種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特殊情況房產,需要特別警惕:

情況一:夫妻已經離婚房產,還能不能追回?

答案是:可以房產。贈與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便後來離婚,配偶仍有權就當時的贈與行為主張無效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離婚後,如果雙方已經對財產進行了分割,情況會複雜一些。有的法院認為,離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基礎消失,配偶只能主張屬於自己的份額,而不是全部返還。但也有法院堅持認為,只要贈與行為無效,受贈人應當全部返還,無論離婚與否。

情況二:贈與的是現金而不是房產房產,能不能追回?

可以房產。現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贈與第三者的,配偶可以主張返還全部款項。實踐中,這類案件的關鍵在於證明轉賬或支付行為的存在,以及證明這些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情況三:受贈人主張自己無罪、不知道對方已婚房產,會不會免責?

不一定房產。即便受贈人確實不知道贈與人已婚,但如果贈與行為本身違背公序良俗(比如發生在婚外情關係中),法院仍可能認定贈與無效。而且,在善意取得問題上,受贈人作為成年人,有義務對交易物件的婚姻狀況進行合理審查,如果連基本的核實都沒有做,很難被認定為善意。

情況四:房產已經再次轉賣給了第三人房產,怎麼處理?

如果受贈人拿到房產後又轉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且第三人已經完成了過戶登記,那麼原配偶要追回房產就比較困難了房產。這種情況下,只能要求受贈人返還賣房所得價款,而不是追回房產本身。

訴訟敗訴避坑實操要點

結合大量真實案例房產,我總結了幾條普通人最容易踩的坑,希望你不要重蹈覆轍:

第一,拖延時間是大忌房產。 很多人發現配偶出軌並將財產贈與第三者後,出於憤怒或猶豫,沒有立即採取行動。但時間拖得越久,證據越難收集,對方越容易轉移財產。而且,如果房產已經再次轉賣,追回難度會成倍增加。建議發現問題後,立即諮詢律師,儘快採取保全措施,比如申請法院查封涉案房產,防止對方轉移。

第二,不要先打草驚蛇房產。 有的當事人發現情況後,先跟配偶大吵一場,或者直接去找第三者理論,結果對方馬上轉移財產、銷燬證據。正確的做法是先悄悄收集證據,諮詢律師後,再採取法律行動。如果擔心對方轉移財產,可以在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

第三,不要只盯著“第三者”打房產。 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起訴第三者,但忽略了起訴自己的配偶。實際上,配偶也是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需要一併處理。如果只起訴第三者,法院可能無法查清全部事實。建議將配偶列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這樣法院才能全面審理。

第四,證據不要亂交房產。 有的當事人為了證明配偶存在婚外情,收集了大量聊天記錄、照片、影片,但這些證據如果涉及隱私或違法獲取(比如偷拍、竊聽),法院不但不會採信,還可能追究你的法律責任。收集證據時,一定要注意手段合法。

第五,不要在法庭上情緒失控房產。 庭審中,對方律師可能會故意激怒你,或者提出一些讓你難堪的問題。如果你情緒失控,說出一些對自己不利的話,或者做出過激行為,法官可能會對你不利。保持冷靜,只回答與案件相關的問題,不要被對方帶偏。

第六,不要忽略了訴訟時效房產。 雖然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一般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如果涉及返還財產,還是會受到訴訟時效約束的。通常,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應當提起訴訟。如果時間太長,可能面臨訴訟時效抗辯的風險。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要諮詢專業律師,本文案例僅供參考,切勿直接套用房產。法律糾紛細節決定成敗,盲目起訴極易造成不可逆損失。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比如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贈與時間的認定、受贈人是否善意等,都會影響最終判決結果。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問題,建議儘快攜帶相關材料預約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制定最適合你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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