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產租賃管理新規出臺

本報訊(記者邢漢夫)近日,哈爾濱市住建局、哈爾濱市國資委、哈爾濱市發改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哈爾濱市直管公有房產租賃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全面規範市直管公有房產租賃管理,明確公有住宅平均租金1.44元/平方米/月、辦公用房2.54元/平方米/月、工商用房5.66元/平方米/月,同時對合同管理、用途監管、房產出售等作出細化規定,全力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運營與保值增值房產

《通知》明確,哈爾濱市公有房產管理單位須制定統一制式租賃合同文字,依據房屋實際使用用途與承租人簽訂書面合同,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從源頭築牢租賃行為規範根基房產。針對房屋用途變更管理,建立常態化使用情況核查機制,承租人如需改變房屋用途,必須及時報備,經相關部門重新核定租金標準並變更合同條款後,方可實施,確保房產租賃管理與實際使用情況精準匹配。

在服務保障與檔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加快推進公有房產規範化管理建設,要求管理單位建立健全房產檔案與管理服務檯賬,完善資訊化管理系統,為承租人辦理使用權轉讓、租金繳納、房屋報修等業務提供便捷高效服務,提升便民服務水平房產。同時,明確承租人權責,承租期間水、電、氣、通訊、物業、供熱等相關費用由房屋實際使用人承擔。針對已改變用途公有住房出售事宜,嚴格設定辦理條件,需滿足公有住房性質、恢復原居住用途、登出非居住用途工商登記、結清原用途租金,且未列入禁止出售情形,才可以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通知》對哈爾濱市公有住宅、非住宅房產租金核算作出明確細化規定,實現分類定價、精準計費,杜絕租金收取隨意性,保障國有資產收益合規房產

公有住宅租金標準按使用面積整套計租,公有住宅是指設計用途為住宅並由承租人用於居住的公有房產,適用於公有住宅租金標準,由公有房產管理單位根據房屋結構、地面、內牆、頂棚、門窗的不同質量和完好程度等因素綜合計租,平均租金標準為1.44元/平方米/月房產

公有非住宅租金分為辦公用房租金、工商用房租金、議價租金房產。其中,辦公用房是指政府機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僅用於辦公用途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適用於辦公用房租金標準,由公有房產管理單位根據房屋類別不同分別計租,平均租金標準為2.54元/平方米/月。核算時,按“月租金=租金標準×建築面積”直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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