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不是“任性權”,網約房經營須守法律邊界

產權不是“任性權”,網約房經營須守法律邊界

舒朗秋

近年來,“網約房”作為一種新興住宿業態,在便利遊客出行的同時,也悄然攪動了社羣的寧靜法律。浙江寧波一位房主將自家住宅掛上平臺短租,卻因噪音擾民、人員混雜被鄰居告上法庭。面對訴訟,房主滿腹委屈:“我自己的房子,難道還不能自己做主?”這一問,看似理直氣壯,實則混淆了“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邊界,也忽視了鄰里權益與公共秩序的法律底線。

房主擁有房屋的產權,這是毋庸置疑的,但產權並非無邊無際的“任性權”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這一條款,正是對“住改商”行為的法律規制,也是對相鄰權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房主將住宅用於按日出租、明碼標價、提供清潔與有償服務,實質上已構成經營性住宿活動,屬於典型的“住改商”法律。其經營模式面向不特定公眾,人員流動頻繁,與長期租賃、住戶穩定的普通出租有本質區別。這種行為不僅可能帶來噪音、安全隱患、消防風險,更打破了住宅區應有的安寧秩序,直接影響鄰居的生活質量。因此,鄰居作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依法享有“一票否決權”。法院判決房主停止經營、恢復住宅用途,正是對法律精神的準確貫徹。

有人或許會質疑:難道少數人的反對就能扼殺新業態的發展?為此,必須明確,法律所要求的“一致同意”,並非阻礙創新,而是為了在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尋求平衡法律。網約房的發展不能以犧牲鄰里安寧為代價。若允許房主單方面決定改變房屋用途,無異於將私人產權凌駕於集體權益之上,最終可能導致社羣治理失序,人人自危。

事實上,多地已出臺網約房管理細則,要求經營者辦理登記、落實實名入住、取得鄰里書面同意等,正是為了將這一新業態納入法治軌道法律。平臺也應承擔稽覈責任,不能成為違規經營的“避風港”。

房主的困惑,折射出部分人對產權的片面理解法律。擁有房產,意味著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這些權利的行使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正如開車有交規,住房亦有“住規”。自由從來不是為所欲為,而是在尊重他人權利前提下的合理行使。

網約房可以是共享經濟的亮點,但絕不能成為擾民的“灰色地帶”法律。唯有守住法律底線,尊重鄰里權益,才能實現個人利益與社羣和諧的共贏。產權不是“任性權”,經營自由也須有邊界。這不僅是法院的判決,更是現代社羣治理的應有之義。

供圖/視覺中國

來源法律: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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