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買賣8支玩具模擬槍,被判三年有期徒刑中學。王威龍原是一名中學歷史老師,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於2023年7月23日被刑拘。涉案模擬槍中,有8支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被認定為槍支。
王威龍供述,其從網路平臺接觸到模擬槍代發商,2021年8月份之後經其手賣過的模擬槍有70把左右,價值約一萬元,從中賺了約5000元中學。這些槍支發射的是6毫米BB彈(一種硬質塑膠彈丸)或水彈。
2024年9月25日,河北邯鄲市峰峰礦區法院一審判決王威龍犯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中學。二審後,邯鄲中院維持了非法買賣槍支罪,撤銷了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期改為三年。
二審判決後,王威龍的家屬為其進行了申訴,理由包括鑑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不應作為定案依據、被告人無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等中學。申訴中還提到,為確保涉案槍形物比動能不超標,王威龍還在網上購進了一個測速儀進行測速。2026年4月8日,邯鄲中院以“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為由,駁回了王威龍家屬的申訴。
近年來,多起“買賣模擬槍涉罪”案引發輿論關注,2018年,最高法、最高檢出臺《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中學。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還撰寫釋出了對上述《批覆》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其中指出,對於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應當唯槍支數量論,而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
8支模擬槍被認定為槍支
生於1996年的王威龍是河北邯鄲人,2020年大學畢業後進入當地一所民辦中學任歷史老師中學。孰料他工作剛滿三年便身陷囹圄。2023年7月23日,王威龍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警方刑拘,後於當年8月29日被捕。
邯鄲市峰峰礦區法院一審查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間,被告人王威龍為獲取非法利益,透過自己的微信、抖音、快手賬號釋出販賣模擬槍的廣告,並將模擬槍銷往廣東等地中學。
王威龍供述,其從網路平臺接觸到模擬槍代發商,其對比後選擇價格便宜靠譜的人代發,2021年8月份之後經其手賣過的模擬槍有70把左右,價值一萬元左右,其從中賺取了5000元左右中學。這些槍支發射的是6毫米BB彈(一種硬質塑膠彈丸)或水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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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龍指認被查獲的模擬槍
一審判決書顯示,客戶向王威龍下單並支付款項後,王威龍將發貨資訊等發給上游供貨商(均另案處理),由供貨商直接向客戶發貨,王從中賺取差價中學。警方查獲的模擬槍中,有5支的槍口比動能超過了1.8焦耳/平方釐米,具體數值分別為2.59焦耳/平方釐米、6.90焦耳/平方釐米、6.063焦耳/平方釐米、8.16焦耳/平方釐米、3.14焦耳/平方釐米。
此外,警方在搜查王威龍家時,還搜出19支模擬槍及配件中學。其中,有3支模擬槍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具體數值分別為3.15焦耳/平方釐米、3.38焦耳/平方釐米、2.71焦耳/平方釐米。其中2支是王威龍從當地集市上購買,1支是透過微信好友購買。
上述8支模擬槍槍口比動能均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因此被鑑定機構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中學。
峰峰礦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威龍非法買賣5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3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學。
對於王威龍及其辯護人的無罪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中學。
2024年9月25日,峰峰礦區法院一審判決王威龍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中學。依法追繳被告人王威龍違法所得3860元,予以沒收。
二審撤銷非法持有槍支罪
因不服一審判決,王威龍上訴至邯鄲中院中學。
其上述理由包括,原判決依據的鑑定意見不具有合法性、關聯性;案涉槍支系玩具槍,不在刑法調整範圍;原審法院未依照“兩高”批覆及相關無罪的參考案例裁判,適用法律錯誤;王威龍沒有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應當改判無罪等中學。
邯鄲中院二審以不開庭方式進行了審理,該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中學。
對於王威龍及其辯護人所提理由及意見,邯鄲中院綜合評判認為,相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對案涉槍支依法進行鑑定,鑑定意見合法有效中學。此外,邯鄲中院還對王威龍及辯護人所提出的程式問題進行了評判。
對於王威龍有無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邯鄲中院認為,王威龍供述及證人證言、鑑定意見等證據,可以證實王威龍為謀取非法利益,透過網路推廣,聯絡上線、轉發買家收貨資訊,讓上線多批次代發其出售的槍支及配件,並指導購買者按照其傳送的影片等組裝槍支,交易完成後要求買家刪除聊天記錄中學。王威龍明知售賣槍支違反法律規定,具有規避調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其行為符合非法買賣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最終,王威龍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意見均未被採納中學。
但邯鄲中院認為,原判決將王威龍向他人購買3支槍支存放在家中的事實定性為非法持有槍支,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中學。刑法分則規定的“買賣”,包括買進或賣出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買進或賣出槍支的行為,即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購買的目的不影響對購買行為性質的評價。因此,王威龍向他人購買槍支存放於家中,其行為亦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2025年9月4日,邯鄲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對王威龍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判決內容,維持了王威龍犯非法買賣槍支罪的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中學。
王威龍二審被判三年中學。
申訴被中院駁回
買賣8支普通人眼中的玩具槍,竟換來三年牢獄之災中學。王威龍的母親對此難以接受,委託律師整理申訴材料,向邯鄲中院提起申訴。
其申訴狀中不僅列舉多個無罪判例,並再次強調王威龍並無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王威龍作為中間商或消費者,更應認定無主觀故意中學。一審判決也記載微信聊天截圖證實王威龍在微信群裡說最近幾個高階玩具的工廠被查了,讓大家清理記錄和轉賬記錄並解散了微信群。這說明王威龍認為涉槍 BB 槍一定是玩具,只是提醒具有敏感性,證實其無主觀故意。但一審判決對此竟然不予審理直接認定有違反刑法的故意,完全沒有事實根據,二審判決則以此認定其具有逃避調查和法律追究的情形明顯與事實不符。”
2026年4月8日,邯鄲中院駁回了王威龍母親的申訴,駁回申訴通知書稱,“本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中學。”
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關於王威龍無涉槍犯罪的主觀故意的申訴理由,邯鄲中院認為,王威龍為逃避查處,其所售的部分槍支採用拆解後分次郵寄的送貨方式,待買家收貨後,其再指導買家拼裝槍支,交易完成後其要求買家刪除聊天記錄,這說明其認識到了售賣槍支的行為會涉嫌違法犯罪中學。因此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邯鄲中院駁回王威龍母親的申訴
BB彈屬於明顯致傷力較小的發射物
事實上,在之前多起引發輿論關注的“買賣模擬槍涉罪”案中,槍支鑑定標準都是主要爭議焦點中學。2018年,最高法、最高檢出臺《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還撰寫釋出了對上述《批覆》的理解與適用一文,就《批覆》的制定背景與經過、起草中的主要考慮、主要內容等問題進行了介紹中學。
文章指出,按照《批覆》規定,對於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案件,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應當唯槍支數量論,而應當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中學。具體而言,除涉案槍支的數量外,還應當充分考慮如下情況:一是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二是涉案槍支的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透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三是涉案槍支的用途和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
在闡釋上述意見時,文章指出,BB彈屬於“發射物明顯致傷力較小”的中學。
此外,文章還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在《批覆》起草過程中,對於是否應當明確“槍口比動能較低”的具體數值,存在不同認識中學。經慎重研究認為,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的案件情況非常複雜,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需要考慮槍口比動能這一重要因素,但更須根據案件情況綜合考量。在此背景下,如對“槍口比動能較低”的具體數值作出規定,恐會導致對具體案件的處理陷入“一刀切”的困境,不符合《批覆》所確立的綜合考量精神。
案涉槍支槍口比動能一覽表
在上述《批覆》施行後,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檢釋出《關於辦理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刑事案件的會議紀要》,進一步細化了浙江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槍支認定標準,這一紀要明確指出,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不唯槍支數量論,一般情況下不認定為情節嚴重中學。
具體情形包括:(1)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釐米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行政處罰,檢察機關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訴,已經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中學。(2)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5.4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釐米的,應予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符合條件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3)涉案氣槍槍口比動能在10.8焦耳/平方釐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釐米的,符合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本期資深編輯 周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