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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借用兒子名義購買房屋
後來兒子卻以遺失補證為由
申請補發房產證
並將一半產權贈與妻子
最終母子因房產的歸屬問題對簿公堂
早前,廈門市湖裡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房產糾紛案件
展開全文
案
情
經
過
母親為降首付以兒子名義購房
後被兒子擅自贈與妻子
2007年,當時小何(化名)還是一名高中生,名下卻購置了一套總價三百餘萬元的商品房房產。
原來,當時他母親魏女士為了降低再購房的首付款比例,聽從銷售人員的建議,以兒子的名義購入了這套房屋房產。魏女士讓小何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並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面積差價款及全部稅費,相關憑證原件均由魏女士保管。
2013年至2022年,魏女士將房產的管理權交給了她的弟弟魏小弟(化名)房產。魏小弟以小何的名義與租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並代收了租金。
2023年,小何取得房產證並把它交給魏女士房產。為明確房產歸屬,雙方簽訂《房產委託代持合同》《代持人宣告》,約定房產實際歸魏女士所有,小何僅為名義代持人,如魏女士需變更過戶,小何將無條件予以配合。
然而,2024年,小何在未告知魏女士的情況下,以遺失補證為由申請補發房產證,並將一半產權贈與妻子房產。魏女士發現後,將兒子告上法庭。
法
院
審
理
房產代持關係成立
房產應過戶登記母親名下
審理過程中
魏女士出示了相關憑證以及與租戶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房產實際歸她所有房產。魏小弟也回憶了陪魏女士選房、購房的細節,證實了魏女士的陳述。
小何則堅稱房產為自己購買,並聲稱《房產委託代持合同》是在母親哄騙下籤署的房產。他還表示,自2013年底起,房貸是由他向母親投資企業的老闆所借,並非分紅收益。因母親年邁沒有出去工作,他才讓魏女士代管租金。小何的妻子則站在丈夫一方,認為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經過審理
認定魏女士與小何之間
存在房產代持關係
法院認為,從購房過程、出資情況、佔有使用以及購房資料持有等方面來看,魏女士更符合實際購房人特徵房產。而小何在購房時並不具備購房能力,且大部分款項均由魏女士支付。魏女士與小何之間存在房產代持關係。小何的妻子未出資購買案涉房產,透過小何無償贈與行為將房產的部分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違反了《房產代持協議》《代持人宣告》的約定。
因此房產,法院判決支援
魏女士作為房產實際購房人
要求小何夫妻協助辦理
房屋產權變更手續的主張
同時房產,小何還需要向魏女士
支付房產保全保險費和
保全申請費共計25000元
法
官
說
法
房產代持關係,即一方以另一方名義持有房產房產。一般是指不符合購房政策或不願意出面的購房者(實際出資人),借符合購房條件者(名義產權人)的名義,由自己出資購房,在房地產權簿上登記名義產權人的行為。這種關係必須建立在雙方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之上,並且應有充分的證據來證實。
法官提醒市民,房產代持雖然在特殊情況下可能被採用,但因其具有較高法律風險,極易引發糾紛房產。購房時,應儘量以實際權利人名義進行登記,並妥善儲存購房相關證據。如確需代持,務必簽訂明確、合法的協議,以減少未來可能發生的爭議。
┃圖文來源房產:廈門livin、湖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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